推举代表人通知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文书定义
推举代表人通知书,是指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为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书面通知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时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推举代表人通知书,在调解组织通知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6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也可以不推举。
劳动者一方人数多达数十、数百人,甚至数千、上万人时,如果不推举代表人,调解组织将无法有序开展调解工作。在此,本书建议调解组织依法引导、协助劳动者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调解活动,以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7条之规定,劳动者一方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代为申请调解,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调解文书款项,处分标的物,提出反请求、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并向调解组织提交有被代表劳动者签名或者捺印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代表人不得为上述特别授权事项。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至第78条、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在申请调解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劳动者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劳动者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劳动者,在必要的共同之诉中可由自己参加调解,在普通的共同之诉中可以另行申请调解。
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在申请调解时不确定的,由劳动者推选代表人,劳动者推选不出的,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人选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调解组织在申请调解的劳动者中指定代表人。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推举出代表人后,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调解代理人,无须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委托书只写“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调解代理人无权代为申请调解,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调解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调解文书款项,处分标的物,提出反请求、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1月23日法复〔1997〕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