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文书定义
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是指当事人不能书写调解申请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要求口头申请调解时,由调解组织制作的,用于记录当事人口头调解申请事项的一种法律文书。
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与调解申请书的作用相同,都反映了当事人请求调解组织依法调解争议事项的要求。两者的区别在于制作的主体不同: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由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制作,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制作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书,由当事人自行撰写、制作,并按被申请人人数向调解组织提交副本。
适用情形
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在当事人不能书写调解申请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时,调解组织准许其口头申请调解,并记录其口头申请调解的事项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10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生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以他人的名义申请调解;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调解组织无法组织对方进行调解;
3.调解请求明确具体、分项书写,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充分;否则,调解组织无法进行调解,甚至会导致调解失败;
4.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否则,调解组织可能不予受理。
(三)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民法通则》 第14条、第16条,《民通意见》第12条之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调解;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调解组织可以请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他的近亲属中指定。劳动者死亡的,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
(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因身患疾病、肢体残缺、失明、耳聋、语言障碍等原因不能书写调解申请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时,要求口头申请调解的,由调解组织记入《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经调解工作人员当场宣读后,请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确认。调解员和记录人均应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者口头申请调解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口头申请调解的,应写明用人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者口头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口头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调解的,不适用口头申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书面申请调解。
3.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组织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制作《口头调解申请记录表》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之规定,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时,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字、词、句,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争议解决的,调解组织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当事人坚持不修改的,记录人应实事求是地用书面语言进行记录,不宜原汁原味地记录,原因是:调解组织有义务伸张法律正义,不能充当违法行为和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传播者、支持者。
相关法条
详见第31页006号《调解申请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