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职工因工受到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因工作而发生事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有责任为职工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应支付该期间内的工伤待遇费用
基本案情
原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是原告公司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03年10月14日,被告在工作中被机器卷入压伤。原告认为,其已经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被告受伤后,还为被告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费和出院后的生活费,不应当再向被告支付其他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4月26日,被告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接到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来,被告被某法医鉴定中心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现已被2006年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替代)鉴定为四级伤残,要求原告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评残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原告未依法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又因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为前提的,由于原告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被告无法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某法医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被告的伤残情况作出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故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原告未依法履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