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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申请工伤认定时如何把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管辖权?
享有管辖权,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管辖权的问题上,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业务范围。现阶段,并不是所有申请都适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业务范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可以对该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属于其他单位的主管范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无权受理。
第二,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级别要求。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到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虽然都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但是级别不同,管辖范围也不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符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地域范围要求。首先,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其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片管辖统筹地区内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再次,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