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有义务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同形式、不同地域还是不同的组织结构,都不是区分是否有义务办理工伤保险的标准。
不同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不同地域的企业,如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等,不同组织结构的企业,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都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