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和社会保障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从业人员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如实、全面地告诉从业人员。
(3)从业人员有权知道和掌握可能发生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4)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本工作岗位的具体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