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安全规程》学习读本(含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及关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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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煤矿不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安全隐患造成水害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30日晚19时,某矿发生水害事故,造成7人溺水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1万元。

经查,该矿“老井”地处岩溶水矿区,老空区密面且积水多。该矿在技改过程中,未进行水害普查,未查明老空区水体分布情况,县煤监局多次下达安监指令要求整改,该矿均未按要求落实到位。县煤炭监察分局于2010年8月9日对该矿进行重点监察,指出该矿存在“未进行水害普查,-85米水平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探放水”等18条安全隐患,该矿均未按要求落实监察指令,未按要求落实水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并且随意布置巷道和混乱施工,在探明-85米一平巷有积水,仍冒险继续掘进,致使隔水煤柱变薄,最终不能承受老空积水压力被击穿,发生水害事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对事故隐患认识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例。从煤矿企业的角度,存在以下原因:

1.煤矿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该煤矿不执行当地煤监局关于普查水害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2.执行透水排查措施不到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煤矿应当使用专业的探放水设备探水,该矿责任人员仅使用电煤钻探水不能实现有效探水。发现-85米水平作业面存在水害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并继续安排人员在一平巷、三平巷同时作业,对该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矿井技术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巷道和混乱施工,在探明-85米一平巷有积水,仍冒险继续掘进,致使隔水煤柱变薄,最终不能承受老空积水压力被击穿,发生水害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煤矿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透水责任事故。

煤矿企业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是煤矿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事故煤矿非但不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自查水害隐患,还在整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透水排查措施,造成隐患多达18项并得不到治理,因而发生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