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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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偶然

偶然在心理学领域的重要程度,取决于“偶然”一词的界定,以及我们赋予偶然在思维判断方面的影响力。我们如何界定偶然,以及具体个案中如何界定偶然,取决于案件性质的重要程度。在不断演进的科学领域,规则不断累积,偶然不断减少,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推理领域,偶然都仅仅在特定案件中才具有有效性。

当特定事件不符合自然法则的要求,但又不能确定自然法则的内容,我们就会称之为偶然或者意外。例如,我们发现大雪天时动物都是白色的,这一事件就不是意外事件,因为在高山或者北部地区经常下雪,雪会在地面上存留较长时间,这些都是自然法则的体现,同理,大雪天时动物的颜色也是如此。这两类事实应当满足其他法则,甚至其他一系列法则的要求,尽管这些法则此前并不明确,但目前已经众所周知。

对于法律人而言,偶然及其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不仅体现在证据分析方面,也体现在事实疑问方面,因为当我们试图确定犯罪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或者确定这种关联是否具有偶然性时,经常会遇到上述问题。“不幸的巧合”,“事实之间的紧密关联”,“怀疑理由的累积”,所有这些术语都是错将偶然视为因果关系。关于偶然与因果关系之间区别的认知,将会影响绝大多数审判的结局。那些能够正确认识偶然事件的人,也能够正确推进案件审判。

是否存在关于偶然的理论?我认为,针对该问题直接开展研究,可能有些不切实际。只有当特定领域所有可以观察的偶然事件都能收集在案,并且通过认真寻找自然法则减少偶然事件的发生,才能对偶然事件作出概略的解释。此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具备极其丰富的决疑法知识,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将各种偶然事件整合起来,另一方面从中发现内在规律。关于偶然事件,目前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但系统性的研究应当提升到纯粹理论层面。谈到温德尔班德[25]的那本优秀而又思路清晰的著作,其中谈到了与偶然有关的关系(偶然与原因,偶然与法则,偶然与目的,偶然与概念),该书最大的价值就是探讨了与偶然有关的概念。尽管目前关于偶然一词还没有十分理想的界定,但现有界定仍然具有一定价值,因为偶然的一个侧面已经得到解释,另一个侧面的解释也已非常接近。让我们看看有关的界定。亚里士多德指出,偶然是自然的产物。伊壁鸠鲁将整个世界视为纯粹偶然的产物,是一场意外事件。斯宾诺莎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偶然的,除了超越知识边界之事。康德认为,附条件的存在可以被称为偶然事件,无条件的存在则属于必然事件。洪堡指出:“人们将那些无法解释的事物视为偶然事件。”希尔指出:“那些不能被归入法则的事物可以被称为偶然事件。”奎特雷特指出:“偶然一词被用来掩盖我们的无知。”巴克尔认为偶然一词源自游牧民族的生活,代表着缺乏确定性和规律性的事物。特伦德伦堡认为,偶然是指只能这样。罗森克兰兹指出:“偶然是指仅仅具有可能性的现状。”费希尔认为,偶然是指个体事件。洛策则认为,偶然是指那些缺乏自然层面的有效性的事物。温德尔班德指出:“偶然一词,从语用角度看,仅仅是指从可能性到现实性的实际转变,但并非必然的转变。偶然是必然的反义词。我们经常提到,这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但这个说法包含内在的矛盾,因为其中隐含着一种致因。”

赫弗勒[26]的观点最为可取,他指出,关于偶然事件与因果定律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对该概念作出相对的解释予以妥善解决。(某种情形下的偶然事件,在其他情形下可能就是一种因果关系。)

这些概念对我们的启发意义显而易见。我们称之为偶然的事物,在法律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所称的一系列偶然事件,在许多案件中决定着裁判的结果;偶然事件与自然法则之间的区分,取决于我们对日常生活事件拥有多少知识。将这些知识运用于特定案件之中,需要确定一系列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将之作为证明手段,同时将偶然事件纳入整个案件链条之中。有的案件,我们可能难以发现统合或者区分有关事件的法则,不过,基于“相关不代表因果”原则,对诸多关联事件进行审慎的解释,有助于识别有关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