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特殊的品性征象
如果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在大多数案件中研究当事人在特定时间节点所显现的重要品性特征,例如诚实、懒惰等,这种认识无疑是错误的。这很容易导致片面的认识,更加适宜的做法是了解一个人的全貌,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每个个体特征都仅仅是整体属性的一个征象而已,只有置于整体之中才能予以理解,如同好的品性与坏的品性互相依存一样,坏的品性也与好的品性相辅相成。至少可以说,一个好的或者坏的品性的数量与质量,能够显示出所有其他好的或者坏的品性的互动影响。例如仁慈,就受到软弱、犹豫、过于多疑、缺乏敏锐性、欠缺建设性、不善于推理等品性的影响,甚至部分地由这些不好的品性所组成;同样地,最为残忍的冷酷品性,则取决于一些良好的品性,包括决断、活力、有目的的行为、对他人的明确认知、健康的自我观念等。每个人都是天性与教养等诸多个体条件的综合产物,同理,人的每一个表情也都是这些条件的作用结果。因此,如果要想评断某人,就必须综合评断与之相关的所有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那些能够从总体上显示某人品性的所有因素,对我们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那些仅仅反映某些品性的相关因素,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不过,后者通常仅仅被视为分析的索引,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定对象的总体品性。这些个体因素的数量很多,我们很难在这里全部加以规整分析,兹举几例予以说明。
例如,当我们问道:要想了解特定对象的行为活动和个人品性,哪些人会向我们提供最为准确可靠的信息?人们可能会回答说:那些经常被问及这些信息的人,包括他的亲密朋友和伙伴,以及公共当局。但是在这些群体面前,没有人会显露自己的本性,因为即便是最诚实的人,也想在他人面前表现得尽量行为得体,这是人性注重自我的内在属性,人们总会避免减损自己的形象。如果向公共当局了解特定人员的情况,它只能出具一份声明,其中准确地记载着这个人的犯罪记录或者其他违法情况。一旦涉及个人的社会品性,公共当局就无能为力了;他们不得不开展调查,然后由侦探提交一份报告。然后,侦探通常会根据案件需要跟踪并讯问可疑人员,包括仆人、房屋装修工、搬运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等。关于我们不能亲自询问这些人员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可能会认识调查对象,进而可能基于我们想要获得的答案来开展询问。现阶段,官方声明通常只是闲言碎语的包装而已,这种现象非常值得质疑。相比之下,向仆人以及其他底层阶级的人员收集信息,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并不仅仅是因为闲言碎语更加容易收集,而是由于人们在那些无关紧要的人员面前更加容易暴露自身的弱点。这一论断众所周知,但却缺乏深入研究。鉴于该问题非常重要,这里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人们在动物前面,无论是做坏事还是实施犯罪行为,都不会感到羞耻;如果将动物替换为傻瓜,羞耻感可能略微上升;如果假定在场证人的智商和重要性逐步增加,现场的羞耻感程度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在场的人对我们来说越重要,我们越会控制自己的言行。
聪慧的彼得·罗塞格尔曾经讲过一个有趣的故事,尽管所有相关人员都保证没有人知悉内部情况,但是当事人的最高机密仍然变得路人皆知。最后发现,泄露秘密的人是一个年老、驼背、安静的妇女,她白天在各个房间里工作,并且经常待在起居室的一个无人注意、毫不相关的角落。没有人告诉她任何秘密,但是大家都在她面前忙碌着,她可以进行猜测并将事件经过整合起来。没有人关注这个漠不关心的老妇人,她像一台机器一样工作。当她看到其他人争吵、焦虑、异议或者高兴的时候,她的思想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因此,她观察到大量对其他更加重要的人士保密的事情。这个故事非常发人深省,我们不是刻意要关注闲言碎语,而是要认识到,当某些问题对在场人员来说无关紧要时,这些人员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更加重要也是更加可靠的。我们只需看看自身所处的环境,我们对仆人究竟了解多少呢?我们知道他们的教名,因为需要呼喊他们的名字;我们知道他们的住处,因为可以听到他们的口音;我们知道他们的年龄,因为可以看到他们的长相;我们知道他们的品性,因为需要管理他们。但是,我们是否知道他们的家庭关系、他们的过去、他们的计划和喜怒哀乐呢?对于这些问题,家庭主妇可能知道得略多一些,因为她与仆人之间有许多日常接触,但是男主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遇到与自身无关的事情时,才会了解这些信息。不过,即便是女主人,实际了解的情况也非常有限,这就是日常司法实践的现状。然而另一方面,仆人们对我们又了解多少呢?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经济状况,亲友关系,特殊喜事,每一次高兴,每一次困扰,每一次希望,从最细微的身体病痛到最简单的厕所秘密,他们几乎无所不知。我们有哪些事能对他们保密呢?即便是最私密的事情,他们也都知道;如果他们不知道,也不是因为我们善于隐藏,而是由于他们过于愚蠢。我们注意到,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多少可以隐瞒的事情,同时也没有必要这样做。
我们之所以容忍下属或者无关人员看到自身的弱点,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厌恶那些见到自身重大弱点的人。这部分是由于羞耻感,部分是对自身弱点的恼怒,部分是纯粹的自我主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愤怒的感觉通常源于他人目睹了自身弱点的外露。实践表明,被告人越是依赖某个证人,就越不希望这个证人目睹他的行为。那些无关紧要的人通常没有被视为真正的证人,人们往往认为,他们虽然在场,但是并没有看到任何事情;然而一旦水落石出,这些人看到的事情一点也不比别人少,但是,当人们认识到这一事实时,往往为时已晚。对此,我们总能从品读塔西佗的名言中受益,即“同行是冤家”。例如,基于商业竞争关系等事由,搬运工之间互相嫌弃,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同行之间知晓对方的弱点,知晓对方如何掩饰自己的无知;人的行为伪饰的程度越高,就越需要通过包装使之看起来郑重其事。然而,如果你知道你的邻人和你一样明智,在你看来,后者就会成为一个碍事的证人,如果你经常这样看待你的邻人,就会对他产生憎恶情绪。因此,你必须始终警惕,同行随时可能提供不利于他人的证据,这种警惕无论如何都不为过。团队精神和嫉妒感会通过各种令人吃惊的方式撕扯着真相,由于所谓的团队精神不过是抽象化的自私感,因此,整个事实图景将会变得更加扭曲。康德[48]提到,自我主义是个体试图推动本我前进,使之成为自我和他人关注的主要对象,这一论断仍有未尽之处。那些仅仅希望得到关注的人,不过徒有自负而已;相比之下,自我主义者,则旨在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同时,当他表现出团体精神时,其所追求的也是团体的利益,因为他也在其中占有相应的份额。从这个角度看,在行业内部,行业成员对其同行有许多事情可谈,但在嫉妒感影响下很少予以畅谈,然而,基于案件的性质和证人的品性,很容易促使其改变既有的思维方式。
在多数案件中,当证人主要讲述客观事实,极少掺杂主观判断时,我们能够对此作出适当的评断。换言之,匠人们通常会对一般性问题夸大其词,但是涉及特定对象,嫉妒感就会占据上风。对此,我们很难作出截然的区分,甚至难以作出主观判断。假定A了解一些有关同行B的信息,同时,谈论的主题涉及B的工作成就。如果A目前正在与B从事相同的工作领域,他就不会过于贬低B的工作成绩,否则,他自己的工作也可能遭到低估。相反亦是如此:如果A吹嘘本行业的总体绩效,这并不能满足他的虚荣心,因为显而易见,他的竞争者也随之被抬高评价。我们无意选择特定行业列举例证,但是,每一个人都会面对许多同行,从低端行业到高端行业都是如此,每当同行人员之间相互进行评价时,都会发现上述现象并非虚言。需要指出的是,我并未强调这一主张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它确实是不容否认的基本规律。
此外,还有一件事情需要重点强调。许多在本行业出类拔萃的人,也希望在其他领域得到同样的认可。众所周知,作为摄政者,当他因非常一般的风笛演奏技能得到表扬时,他会感到开心;作为诗人,当他十分糟糕的书法作品得到膜拜时,他会感到愉悦;作为元帅,他希望听到的不是对战斗胜利的赞扬,而是对他蹩脚演讲的肯定。对于普通阶层的群众,情况也是如此。工匠希望在其他技能领域大放异彩,而“庸人在被同辈视为刺头时,是最开心的时刻”。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事实,其重要意义在于,当某人试图讲述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时,以之为基础得出的推论很可能是错误的。过去的经验表明,这一现象经常导致那些最为诚实的证人诉诸欺骗和说谎。
例如,有的学生可能是课堂上最安静本分的书呆子,但却声称自己是最胆大的运动健将;有的艺术家在童年时期用母亲辛苦挣来的钱勇敢开创事业,但却乐于宣称自己因为年轻时的无所事事而感到内疚;有的老妇人曾经是品性端庄的少女,但却热衷于调侃当年所谓的风流韵事。如果诸如此类的信息对我们非常重要,就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审查判断。
除了这类试图使自身显得更加有趣的人之外,还有一些宣称一切皆有可能的人,他们经常导致法官误入歧途。当犯罪嫌疑人为了洗脱犯罪嫌疑,随意吹嘘自己的所谓成就(例如去过某地,做过某些大事等),或者针对这些事情的可信度询问证人时,就很容易出现上述情况。有人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发现,证人一旦认为某些事情不切实际,就会觉得是在贬低自己。他们很容易声誉扫地,将被视为最不堪的行业宣传者或者发明家,人际关系也将严重受损。如果某人正在研究如何支付国债,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如何灌溉撒哈拉沙漠,或者努力制造人工驾驶飞艇、永动机或者灵丹妙药,或者对那些意图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员表示认同,那么,他就是一个认为一切皆有可能的人,目前,这类人的数量非常惊人。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将计划公之于众,由此赢得行事谨慎的称号,但是,他们对待那些不切实际的事物所持的信念,却与其名号背道而驰。如果怀疑某人具有上述倾向,并且所涉事情非常重要,就有必要与其进行交谈,让其畅谈一些项目或者发明。他就会介绍所在行业为此付出的种种努力,我倾向于称之为值得质疑的热忱。通过这种方式,你就会了解其所在的整个行业。这些人可被归入一类群体,他们虽非异想天开,但是跨越了可信与不可信之间的边界,尽管他们非常希望讲述真相,但却因为思想局限而只能展现扭曲的事实。
与这些人不同,还有一类人试图展现自身能力,但却超出了事实的限度。实践中确有这样的人,他们办事高效并且明白事理,在刑事诉讼中恰巧被归入被告人或者证人之列。作为被告人,他们除了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还将其他罪行揽到自己身上,或者在供述时添油加醋,试图显示自身的能力和自负。例如有的案件,被告人供称自己单独实施了一起犯罪行为,但实际上他是与其他三名同案犯共同作案;又如一起简单的盗窃犯罪,被告人却宣称自己对赃物以及失主采取了特殊手段;此外,被告人可能声称自己的逃跑过程非常惊险,实际上却平淡无奇或者仅是设想而已。同样地,证人也可能会夸大其词,例如努力回应对方的质疑,或者显示自身辨认赃物的能力,或者宣称自己非常明智地辨别出罪犯,但实际上却乏善可陈;证人甚至可能会添油加醋地描述犯罪经过,进而试图展示自己的本事。通过这种方式,即便是那些最基本的事实也可能遭到歪曲。就犯罪嫌疑人群体而言,他们实际上特别难以应付。除了实践中大量隐案和累累罪行之外,他们还因为不公正的指控而变得难以沟通和自我封闭。关于此类人员,本·戴维[49]在百年之前的论述仍然掷地有声:“迫害使智者愚笨,使善者冷酷。”那些原本品性良好的人,经过困苦磨炼之后,往往会变成上述模样。实践反复证明,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随着时间推移而性情大变,变得阴郁、粗野、易怒、暴躁,即便面对善待也表现得叛逆和怨恨,有时甚至表现出一种不屈的勇气,拒不作出答辩,始终保持沉默。这种现象值得充分关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些颇有才能的对象,他们正在遭遇司法不公。无论他们是否无罪,无论他们是否正在遭遇不公,无论他们因何原因而未能得到公正对待,我们都必须回到问题原点,秉承不同的思维方式,无论案件中有哪些不利的证据,都应当始终铭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这些人的生活方式、行为表现和表达习惯,是外界对其进行评价的主要途径。一旦了解上述信息,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就了然于胸。个体的品性特征、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都是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对他们的行为和品性作出合理解释。沃尔克玛曾经指出:“我们之所以追求一些事情,仅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拥有过。”这句名言有助于刑事学家理解诸多的司法现象,否则这些现象将始终陷入混沌之中。当我们了解到,罪犯曾经拥有过某些事物,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因为失去某些事物而竭尽全力予以追回,就会理解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的成因,也会理解嫉妒所致的犯罪和性犯罪等为何发生。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失去特定事物与重新获得的意愿之间,大量时间已经流逝。因此,如果重新获得的意愿随着时间推移不断累积,就将爆发出来,进而表现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除非了解罪犯的过去,否则就无法知晓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
在许多案件中,罪犯之所以实施犯罪,看起来是由于其十分残忍,但实际上,犯罪动机仍然是上述逻辑关联。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尤其是当现有事实不能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时,就有必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演化过程。古斯塔夫·斯特鲁夫指出,一些年轻人之所以想当外科医生,是因为他们非常残忍,希望看到人们遭受痛苦,并希望制造痛苦。基于相同的原因,药剂学专业的学生成为刽子手,富有的荷兰人付钱给屠夫,以便亲自体验宰牛的过程。如果你面对的是极其残忍的犯罪,如果不了解罪犯的过往,如何能够确定罪犯的动机和经历呢?
这种思考非常必要,否则我们就可能被那些显而易见的动机所轻易欺骗。诚如克劳斯[50]所言:“在许多死刑案件中,都存在两种甚至更多的动机,一种是显性动机,一种是隐性动机,每个罪犯都有促使其实施犯罪的显性动机。”我们都很清楚,盗窃犯经常会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开脱罪责,抢劫犯经常会辩称其在抢劫过程中仅仅是自卫而已,还有一些好色之徒,即便他们的魔爪伸向了儿童,也会宣称是儿童在勾引他。甚至在谋杀案件中,当罪犯供述时,也经常试图做无罪辩解。一个妇女为了与他人结婚而毒死了她的丈夫,但她却谎称杀人原因是死者品性极坏,她的杀人行为不过是为民除害。总体而言,由于当事人通常陷入自欺欺人的状态,程度不同地相信自身描述的真实性,并且相信自己的辩解理由,对此类案件的心理分析面临较多困难。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陈述,就很难证明其陈述的虚假性,因为那些可能据以证明真伪的心理分析并无用武之地。基于这一基本事实,我们需要严格区分那些明目张胆的说谎者以及自欺欺人的说谎者。我们必须要作出这种区分,因为与确信真相的诚实的人相比,自欺欺人的说谎者并不能形成根深蒂固的内心确信。鉴此,那些看似自我确信的说谎者,与那些对自身真正确信无疑的人相比,面对怀疑和反驳时往往更加谨小慎微。同时,那些说谎者并没有真正的良知,就像谚语所说的那样:“道德败坏的人有一对警觉的耳朵。”由于他知道自己心中有愧,因此,他会关注所有的反对意见,作为司法人员,应当关注这一事实,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如果通过这种方法发现,罪犯就犯罪动机向法庭作出似是而非的供述,还可以结合另一指标作出进一步判断,当罪犯谈到他人实施的同类犯罪行为,并且涉及其所提到的犯罪动机时,就可以暴露他的内心想法。常言道,一个人之所以不再做年轻时的傻事,不是因为他老了,而是因为他不能再容忍这些行为;同理,一个人之所以会做坏事,不仅仅是因为他道德败坏,而且是因为他能为其他坏人开脱。当然,被告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寻求辩解,通常不会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因为没有哪些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会为抢劫犯唱赞歌,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自身的罪行寻找冠冕堂皇的犯罪动机,他通常会维护那些基于相同动机实施犯罪的其他罪犯。这一点已经反复得到司法实践的证实,据此可以更好地识别那些对犯罪动机说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