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基本考量
刑事学家最重要的职责是与司法过程的参与者打交道,包括证人、被告人、陪审员、同事等,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在每个案件中,刑事学家的成功都取决于他的技能、策略、对人性的了解、耐心和行为方式。任何从事司法工作的人都会很快发现,具备这些能力的人,与那些不具备这些能力的人相比,工作成效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些问题,不仅对证人和被告人而言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对其他人也是如此。预审法官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是日常观察的重要主题。一位法官会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问题,并且希望得到重视。他不想公开显露出对案件漠不关心的态度,但是,专家们很容易观察到这一事实。另一位法官描述案件情况,向专家们说明案件的各种可能性,判断是否需要专家们阐释有关问题以及需要作出何种阐释,可能还会关注专家们解决有关问题的方式方法,努力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了解案情,并对专家们面临的疑难(却又经常遭到忽视的)问题表现出特殊的兴趣。法官们如此这般地办理一个又一个案件,结果相差无几。即便专家们没有普通人的性格缺陷,也会受到勤勉尽职或者漠不关心等心态的影响。试想一下,除了高等法院的预审法官,如果每个法官、所有的警察和司法官员都是一副漠不关心的态度,情况将会怎样!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最为尽职的专家,也会感到心灰意冷,进而仅仅关注分内之事。相比之下,如果法院里面的所有人员都勤勉尽职,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情况又将发生怎样不同的变化!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最漠不关心、消极怠工的专家,也会切身感受到热烈工作氛围的助推影响,进而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最终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对于法院院长、陪审员和参审法官,情况也是如此。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主审法官将原本十分有趣的刑事案件变得枯燥乏味;审判虽然持续进行,但人们仅仅关注最终的裁判结果。也有一些主审法官(还好他们占了大多数)知道如何吸引大家的注意力,进而使那些最简单的案件也显得与众不同。无论哪个地方的法官,都肩负着相同的使命,为了作出公正的判决而不遗余力。这里所提到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官性格方面的差异,而仅仅在于能否正确把握诉讼参与者的心理。在每个案件中,法官都必须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促使他们对审判保持关注、倾注热情并加强合作。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刑事法官必须要加强专门的教育培训。无论涉及被告人、证人、参审法官还是专家,面临的都是同样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有关人性的知识对于刑事学家而言至关重要,同时,这些知识也无法从书本中得来。令人惊奇的是,关于这一主题,现在已有大量研究成果,不过我怀疑,这些成果(例如沃尔克玛列举的普克尔、赫兹、米斯特、恩格尔、加索克斯等人的著作)对于该领域的研究者并没有多大益处。关于人性的知识,只有通过长期的观察、比较、总结和深入分析才能获得。一旦获得此类知识,人们很快就能崭露头角,并且不再受制于其他人赖以改变无知状态的大量信息。这在许多案件中都有直接的体现。无论谁与诈骗犯、说谎的贩马商、古董商和魔术师打交道,都会很快认识到哪些人在各自行业混得风生水起,至少会对他们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贩马商并不是鉴别良马的行家,古董商不能鉴定古董的价值、年代和成色,魔术师也仅仅知道少数简单的魔术,凭借这些魔术只能蒙骗那些最天真的人们。然而,他们都拥有丰厚的收入,这仅仅是由于他们了解交往的对象,并且通过反复实践演练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当然,我并不是说刑事学家不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仅仅研习关于人性的知识即可。我们所需要的知识数量,无疑要比贩马商多得多,但是我们不能缺少有关人性的知识。法官的工作之所以任务繁重,就在于他除了具备法律知识外,还要具备许多其他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必须是一名法理学家,而不能仅仅是一名刑事学家;他不仅需要充分掌握为其职业所需的那些知识,还要了解相关科学领域的最新进展。如果他忽视了纯粹的理论知识,就将沦为单纯的司法劳工。基于工作需要,他不仅要熟悉成百上千的事物,与各行各业的人们和谐共处,还要将法律提供的各种素材尽可能地转化为司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