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假结婚”“假离婚”惹出的麻烦之法律解决
01 为生三胎与丈夫“假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该协议究竟是否有效
顾女士
我今年刚刚30岁,我丈夫在县城与人合资开了家小饭店,收入还不错,我们还有两个女儿,可以说我还是很满意我的家庭生活的。可我一直想再生个儿子。但是根据当地规定,要三胎必须缴社会抚养费,为了不交钱,我跟丈夫商量:“咱先躲过计生委的检查,办个离婚,我只要不参加孕检,偷偷把孩子生下来,就不用交社会抚养费了。”这也是怪我太天真。当时和丈夫说这个想法的时候他还挺犹豫,我为了说服他,就提出和他签个离婚协议,房子、车子、孩子、存款全归他,我什么都不要,就是为了让他放心。谁知道,我这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为了将离婚后的戏演得更逼真,我离开了婆家,在距丈夫饭店不远处租了间房子,一边照顾“丈夫”的起居,一边偷偷实施“三胎计划”。几个月后,我就怀孕了。谁知道刚怀上三胎的我没高兴多久,就遭到“晴天霹雳”。有一天,我突然收到一条无名短信:“我是大伟的女朋友,既然你们离婚了,请你以后离我男朋友远点儿,不然我就对你不客气。”收到这条短信,我顿时傻眼了,急忙给丈夫打电话,质问短信是怎么回事。“是我女朋友发的短信,咱俩离婚了,我交女朋友不违法。”我丈夫眼看事情败露,索性大胆承认。“你这个没良心的,我们是真的离婚吗?我们离婚是为啥,你不清楚吗?现在我怀着你的孩子,你竟然在外面找女人,你还算人吗?”我都要崩溃了。他却说:“离婚还能有假?我们早就不是两口子了。”我虽然对自己荒唐的“假离婚”后悔至极,但为时已晚。像我这种情况,现在丈夫是铁了心要真离婚了,那我之前签署的那份假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财产我能不能分割?还有就是我的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我可不可以要回?当时因为是假离婚我才把孩子抚养权给他的。
律师解答
如果说你们两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没有去法院诉讼离婚,只是伪造了一个假的离婚证书,这样才称为“假离婚”。目前就你的情况来说,你跟你所谓的丈夫之间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你们两人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已给你们双方发了离婚证,因此你们已不是夫妻关系,是真正的离婚。你们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一般应为合法有效,对你们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你如果想要拿回属于你的财产,就要有证据证明你们签订自愿离婚协议时,你是被骗的,即你们当初离婚时,只是为了再生育,且约定等再生育完成后,再行结婚。你可以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的,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至于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也是同样的问题。如果该自愿离婚协议未能撤销的,你要求变更两个女儿抚养关系,通常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02 为了多分动迁利益“假结婚”,离婚后“前妻”要主张征收利益
高先生
我真后悔,当初就不应该搞这个事情,现在弄得自己一身的麻烦。我是离过婚的。因为前妻嫌我没钱,找了一个比我有钱而且还没有孩子的男的,带着我的女儿一起走的。我本来不同意离婚,但我前妻上法院去了两次,我实在没办法,才离的。离婚后,我也不想再结婚,实在是太伤人了。
三年前,有传言说我住的老房子就要拆迁了。说起这个老房子,是我爸妈留给我的,产权就登记在我一个人名下。最初我们一家三口和爸妈一起住,那时候觉得老房子太小、太破。等我离婚后,就是我和爸妈三人在住。再后来,我爸妈相继因病过世,这个房子就我一个人住。刚开始,我很不习惯,太冷清,不过时间长了也就适应了。我朋友知道我们家老房子可能很快就要拆迁的事后,就说,他原来拆迁过的,按我们家的情况,老房子就我一个人的户口,拿不了多少钱;如果我结婚了,再多一个人头,可以多拿一份钱。我说我这辈子是不想再结婚了,没意思。他帮我出了一个主意,说是可以假结婚,等拿了动迁款,就离婚。而且他和我说,现在这种事很多的。我呢,耳根子软,就听他的了。于是说好,他帮我介绍一个女的结婚,以后拿到多的动迁款,我给他一点钱意思意思就可以了。这样,我就第二次结婚了。
果真是我结婚后不久,我们这里就说要动迁了。但我去了动迁组了解后才知道,现在不叫拆迁,叫征收,都是按人头的,除非是家里人多,认定居住困难,才会有别的补偿,而我们家面积足够了,我结婚不结婚,补偿的都是一样的。而且这次征收都是公示的,不管我结婚离婚,没什么差别。一听这样,我怕有什么后遗症,就先和之前结婚的那个女的去民政局离了婚。离好以后,第二天我就去动迁组签订了补偿协议,分了一套房子。结果前段时间,那个女的不知道从哪里知道我现在拿到房子,就找到我,让我分她一笔钱,否则就去法院告我。她的意思是说,我分的房子是因为我们结婚才分的,否则我拿不到两室的房子,让我补她一笔钱。这里多说一句,我们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的,离婚协议上写了再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这种情况,我拿到的安置房,那个女的有份吗?如果她打官司告我,她有赢面吗?
律师解答
首先要强调的是你与那位女士的婚姻不存在“假结婚”一说。《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你和那位女士已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你们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按你所述,你提到的房屋是产权房,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通常归你所有,当然如果该房屋有使用人的,你还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这位女士虽然和你结婚登记了,但她并未实际和你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因此她既不是产权人,也不是房屋使用人,无权取得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虽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事实上,被征收的房屋是你婚前所有的产权房,且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并取得征收补偿利益均在你与这位女士离婚之后。同时,你们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未确定这位女士在被征收房屋中享有利益,故如果诉讼,这位女士的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为购房欲与前夫“假结婚”,风险有哪些
董女士
我在离了婚以后,一个人来到上海找了份工作。在工作中,我认识了现在的老公。经过一年的地下恋情后,终于我们修成正果领了结婚证。由于公司不赞成办公室恋情,所以在我们公开恋情后,我就辞职了。我老公是上海人,他知道我之前的不幸婚姻,不仅没有嫌弃我,而且还包容我,比我前夫对我好很多。刚开始,他父母是不同意我们恋爱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他的父母也渐渐接受了我。对于我们的婚姻,他父母没有别的要求,就是提出我们婚后住的房子和我没有关系,让我写一张承诺书。这套房子是我们结婚前,我老公贷款买的,据他说首付是他父母付的,贷款是他自己还的。因为这个房子我一分钱也没有出过,觉得他们家里人不计较我的过去已经很好了,于是我就顺应他父母的要求写了这个承诺,说这个房子是我老公婚前买的,虽然贷款是我老公的,但我承认这个房子是我老公的个人财产,我不享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份额。看到我连这个承诺都写,他爸妈高兴坏了,还夸我比其他小姑娘好。
婚后的前两年,我觉得很幸福。我因为年纪比我老公大一点,又有过一次婚史,所以对我老公很照顾,他在家,什么也不用做,全部家务都我一个人来,把家里收拾得很好。他妈每次来都要夸我的。但有件事,让他爸妈很着急,就是孙子的事。本来我年纪就不小,他们家就我老公一个独子,他爸妈说没有其他要求,就是希望我能快点给他们家生个孙子,孙女也行,只要有个孩子就可以了。婚后,我们也一直积极备孕,可就是怀不上。去医院检查,也说是没有问题,医生说这个和心情也有关,让我们放轻松。但两年过去了,我的肚子一点动静也没有。我公公婆婆就开始着急了,我也吃了不少中药,可就是怀不上。我婆婆还让我去做试管婴儿,可我觉得我又不是有病不能怀孕,总是会有的,不同意去做。这样我们之间就因为这个有了矛盾,我公公婆婆经常在我老公耳边吹风。我老公刚开始没什么,后来对我也有了意见,说他朋友知道我们结婚这么久还没孩子,笑话他什么的。我们就为这些事常常吵架。吵得多了,就说到了离婚。有一次,我老公又说要离婚,我一生气就同意了。第二天,我们就去了民政局,协议离了婚。结婚后,我们就只有一些存款,我拿了一半,剩下一半给我老公。离婚后,我前夫找过我几次,但我不想再和他一起了,特别是对生孩子这件事,我都怕了。之后,我一直没有再找对象,在上海租房住。
去年,我手里有了些积蓄,想在上海买套小房子。但是因为我户口还在外地,不能买房子。中介公司就给我出主意,说我可以找个人结婚,等房子买好后,再离婚。我在上海可信赖的人也不多,虽然和前夫离婚了,但最信任的还是他。于是我找到他,说了假结婚的事。我前夫也还没有再婚,他本人对这个没有意见。但是我朋友提醒我:如果结婚了,买房子就算两个人的,他也有份的;还有就是结婚后,他不同意,我就离不了婚,让我想想清楚。请问律师,我如果和我前夫再婚,是假结婚的话,我们可以约定是假结婚吗?如果我让他写个承诺,说明是假结婚,我买的房子和他没有关系,然后买好房子后多少天就去离婚,这可以吗?如果到时候,他不同意离婚,我该怎么办呢?还有如果我们再结婚,我以前写的那个承诺书还有用吗?如果我不写别的承诺,离婚的时候,万一他不同意离,我是不是还可以要他名下的那套房子的份额呢?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只要你们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即形成真实的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结婚”的说法。因此,有关“假结婚”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为无效。
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样你与前夫结婚时可以对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对于你们离婚的问题,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你们双方关于财产等协商一致,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如果你和前夫再婚后,你前夫不同意离婚,你只有去法院诉讼离婚。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有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你们离婚。因此,这里我要奉劝你,结婚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双方应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不应为了其他利益而结婚,这样有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于你提到的男方婚前的房屋,以及你所书写的承诺书,我认为由于你是在第一次结婚前就作出承诺,因此不论再婚与否,这套房屋均为你前夫的个人财产,应该与你无关。
04 我被前妻骗了两次
时先生
我现在心里别提多郁闷了,当时和前妻离婚时本来是假离婚,但后来却弄假成真了。我现在想想,可能我前妻早就想好了,就是我自己傻,没想那么多,对她太信任了。当时我们是去民政局离的婚。写离婚协议时,我都没怎么看,都是前妻写好,我就直接在上面签了字。之所以搞假离婚,原本想的是拆迁的时候能多分一套房子,但拆迁后,我根本没有分到房子。我要和前妻复婚时,她说已经在民政局离好婚了,没有什么假离婚一说,而且离婚协议里已经写好,房子归她和孩子,我没有份,我还要给孩子付抚养费。后来,我只要一有空就去找她,找得多了她就烦了,就答应我说等到卖房子的时候,会给我一笔钱,具体钱的数额没说。我想反正已经这样了,能给钱也行,也没有多想。
去年,我前妻要卖这个房子,因为我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所以卖房子的时候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我这个监护人去签字。我就提出,要我前妻给我她曾经答应给我的钱。她说房子还没卖,所以没有那么多的钱,等卖了房子后再给我钱。我怕她赖账,让她写个书面的材料,于是她给我写了个欠条,上面写的是欠我30万元。看到欠条都写了,我就同意我前妻卖房子了,也在交易中心签了字。等了两个月,我想她肯定拿到钱了,就去问她要这30万。谁想到,我这个前妻真有本事,竟然说那个欠条是我逼她写的,如果她不写,我就不签字,房子没有办法过户,她要付违约金,所以她是不情愿写的,不是她真的欠我30万元。而且在离婚协议上已经写好,房子归她和女儿,所以她不同意给我钱,认为那个欠条是我威胁她,她没办法才写的,是没有效力的。请问律师,我和我前妻当初是假离婚,我又没有犯什么错,如果不是假离婚,我是不可能把房子都让给她和女儿,自己净身出户的。现在我前妻不承认假离婚,我的权益怎么保护?还有关于欠条,我前妻说的有道理吗?这个欠条有效吗?如果我前妻坚持不同意的话,我可以打官司告她,拿回30万元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假离婚的规定。在你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坚持所谓的假离婚,如果诉讼是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的。
对于你手中的这张前妻所写的欠条的有效性问题,我认为这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即你们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事实上,你们曾经是夫妻,离婚时,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你前妻所有,在你与其协商后,她同意将房屋出售后,给付你30万元,名为欠条,实质上是对你的一个补偿。除非你前妻有证据证明你胁迫她书写这份欠条,否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她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这份欠条的内容,向你支付30万元。
05 从天而降的遗产争夺人
柳先生
我哥过世了,他没有子女,亲人只有我们姐弟四人。但是他过世前做了一件事,被人钻了空子。这事要从三年多前说起。我哥认识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已经结婚,还有个儿子,她的丈夫在老家带儿子。我就叫她小王吧。因为小王想把儿子接到上海读书,所以当时她就找到我哥,求我哥帮个忙,说是希望儿子能来上海考大学,想和我哥结婚,用我哥的户口,她儿子才能在上海读书。因为我哥一直都是一个人过,他当时觉得这个女的也是个老实人,而且还承诺会照顾他的起居,所以我哥就同意了。没多久,小王就和在老家的老公离了婚,一个月后,她就和比她年长二十岁的我哥登记结婚了。在登记结婚前,我哥和她还有她的前夫,三个人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这次她和我哥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她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所办手续,感谢我哥的帮忙和支持;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也无权过问对方的个人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小王的前夫还在里面写:绝不会打扰我哥今后生活,我哥名下财产与他不相干;为感谢我哥的帮助,我哥今后的生活会给予帮助的,他会把我哥当父亲来照顾。
可是没想到,我哥与小王登记结婚两年后,不幸因病过世。我哥生病时,都是我们姐弟几个照顾他,之前那个小王和她前夫承诺会照顾我哥的话根本没有做到。自从我哥重病入院后,他们一次都没有来过。后来我哥在还算清醒的时候,将承诺书及总额近百万元的银行存折亲手交给了我们姐弟几个。他那意思就是这些钱让我们姐弟分掉,也算是他给我们留的遗产。我哥走了没过多久,那个小王就提出要继承我哥的财产,还说我们兄弟姐妹无权继承我哥的遗产,我哥的遗产只有她一个人能继承。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我哥和她是假结婚的,实际上她还是和她前夫生活在一起。她现在已经得了便宜,儿子在上海读书,我哥没问她要任何好处,只是希望他们两个人能够适时照顾一下他,可他们不但没有照顾,反而得寸进尺,那个小王也要来分遗产。我们几个兄弟姐妹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到底她说的有道理吗?她真的可以一个人继承我哥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对于这位王女士是否可以配偶身份继承你哥哥遗产的问题,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你提到的那份承诺书,从内容看应该是你哥哥与王女士及前夫对各自财产归属进行的约定,因此该承诺书不属于遗嘱。虽然你哥哥与王女士及其前夫签订有承诺书,但这不能改变你哥哥与王女士已经结婚登记的事实。而在你哥哥过世前,你哥哥与王女士未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哥哥和王女士仍为夫妻关系。鉴于你哥哥生前未留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王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你哥哥的遗产。
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哥哥的全部遗产均由这位王女士继承。从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你哥哥与王女士两人登记结婚是为了王女士的儿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且这位王女士在婚后并未与你哥哥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你哥哥在生前,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均由你们兄弟姐妹们在关心照顾,可以确认你们兄弟姐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你哥主要扶助,因此你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当然如果诉讼,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你哥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06 签订协议的“假结婚”,还是出了问题
马女士
我和前夫十多年前离婚了,但我的户口没有迁,一直在我前夫家里。之所以没有迁走,是因为那时候拆迁是按户口来的,我想分一份。这个事,我前夫也同意,他说有人头费就一定会给我的,所以我们才离婚的。后来,我听别人说,他们那里拆迁有假结婚的,可以多拿钱。我的心思就活起来了,也想找个人假结婚。但又怕以后有问题。朋友说可以写协议,说清楚,只要钱给到了,不会有问题。这样,我经过朋友介绍和一个外地人结了婚。我们签订的协议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事成后支付9万元;如果我拿到动迁款,先付给这个外地人6万元,离婚后再付3万元。协议签好后,我们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之后,我和这个外地人就再也没有见过面。
去年,我前夫家里拆迁,结果现在拆迁不是按人头,而是“数砖头”,我前夫家里也没有托底,所以我一分钱也没有分到。我就通过原来的朋友联系那个外地人,要和他离婚。谁知道,那个外地人不同意,非要我马上给他9万块钱。我和他说,我一分钱没分到,没钱给他,按协议就是我要拿到动迁款才给,如果我没有拿到,是可以不给他钱的。他却说,有没有拿到他不管,反正要离婚就要给钱。我当时就火了,和他说,不同意离婚,我就上法院。他声音比我还高:去法院就去法院,到时候他就说我们是真结婚,就不同意离婚,法院肯定不会判决离婚的。请问律师,我遇到的这个情况,能把婚离掉吗?还有我要给这个外地人钱吗?如果他打官司问我要钱,法院支持他的可能性大吗?
律师解答
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该是可以解除的。你们的婚姻谈不上任何感情成分,而且未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过,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诉讼离婚。
你为争取自己动迁利益的最大化,经人介绍认识你前面提到的这名男士,并签订了协议,目的在于该男士“帮忙”与你结婚,让你有更多的条件争取额外的动迁利益。协议签订后,你们为了各自的利益建立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以至于你动迁后因未依约支付这名男士相应的钱款而发生纠纷。你以与这位男士建立没有感情的婚姻为手段,欲争取额外动迁利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的行为纯粹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根本不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因此可以认定为你们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对你们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个无效民事行为的形成,你们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这位男士诉讼,也很难取得这9万元钱。
07 早有预谋的妻子
史先生
我觉得我被前妻骗了,而且没想到她会如此绝情!不过也怪自己钻政策空子,搞得现在什么都没有,家也散了。事情是这样的,因为孩子快到上学的年纪,我当时限购,就和我前妻(当时还没离婚)决定假离婚来购买一套学区房。然后我们去办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归女方。但是我们离婚后发现,由于原来住的房子归两个人名下,我无法去办理购房贷款,于是过了一个月我们又复婚了。一个星期后,我们再次去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将原来住的房子归到女方名下。离婚后,我办理贷款购置一套学区房,为了确保孩子顺利入学,当时前妻前后共支付50万元房款。
拿到房子后,我就和她商量啥时候复婚,可是她一直拖拖拉拉地不肯去办。之后我就渐渐发现不对了,果然,后来我发现妻子有了外遇。这我就傻了。我什么心思都没了,我觉得我被妻子骗了。当时为了出口气,所以我说要把这套学区房卖掉,孩子上学的事情也不管了。但是我也只是说说,我怎么可能耽误孩子的学业呢。可我前妻绝了,她以为我会真的卖学区房,担心小孩因此无法正常入学,她居然把我告了。因为那个时候,我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这个房子在我们第二次离婚时已经归到前妻名下,于是,她起诉我,要求我搬出这个家。后来法院也判了,要求我搬出去。没办法,我只能在外租房。我好端端的生活就这样被假离婚给毁了。没想到我前妻还不依不饶,她现在还要起诉我,说是想要回当初在购买学区房时付的50万元房款,而且还要30万增值款。那我这次肯定不能再坐以待毙了。当初离婚是假的,按理说以前的房子和这套学区房都有我的份额。她现在要我归还当时买学区房的钱,是不是合理?另外,我对以前那套房屋是不是有份额?因为当初是为了假离婚才把产权归到她名下的。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你和你前妻的离婚证书,是你们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核发的,那么这个离婚就不存在“假离婚”一说,而是真正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离婚。离婚时,你们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你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通常会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你前妻所有的房屋即为其一人所有,离婚后,你对这套房屋是不享有产权份额的。但对于离婚后购买的学区房,因为产权登记在你一人名下,虽然你前妻有出资50万元,但如果这50万元是对之前房屋归她所有后,她对你个人的补偿,那么这笔钱款她应该是要不回去的。
08 “假结婚”和“真离婚”的后果
唐女士现在别提多后悔了,要没有当初的“假结婚”,现在也不会想着要打官司。早在多年前,唐女士就和前夫离了婚,家里的房子分给了唐女士一份。几年前,这套房屋所在地块动迁,唐女士也是被拆迁人。本来唐女士准备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一个要好的朋友和唐女士提出可以找人和唐女士假结婚,这样就可以分中套的房子。刚开始唐女士也不想这样做,但禁不住朋友的劝说,最后唐女士还是与朋友介绍的这位男士假结婚了。结婚的手续都是这个朋友陪着去办的,唐女士看都没看那位男士一眼,当然对他的情况也根本不了解。这样,唐女士就分得了一套中套安置房,拿到的动迁款也分给了这个朋友一部分。拆迁后,唐女士马上就与这位男士离了婚,之后再也没有见到过这位男士。之后,相安无事好多年,如今,唐女士分得的安置房可以办产证了,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配房单上都有这位男士的名字,他不到场,就没法办产权证。于是唐女士就去找那位介绍的朋友,谁知这个朋友却躲着不见唐女士。
无奈之下,唐女士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她达到办出产权证的目的。由于唐女士结婚、离婚的相关材料遗失,且她对那位男士一无所知,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查,查出这位男士是谁。最终我们查到了这位男士及唐女士结婚、离婚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将这位男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安置房归唐女士所有。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唐女士与这位男士并未共同生活、进行结婚登记是为了分得中套安置房的事实,同时在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安置房长期以来也一直由唐女士一人居住使用。
最终,看到我们准备的充足证据,这位男士同意与唐女士协商解决此事。本案以调解结案,安置房归唐女士所有,由唐女士给付这位男士一定金额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