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的民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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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正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活和人类未来,在提升社会福祉的同时,也在伦理和社会维度方面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风险,进而对人类价值观念和现行法律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在现代科学技术驱动的社会情势变局中,民法的理念与制度亦应顺应历史趋势而成长。我国《民法典》出于行文便利,本书有关我国法律名称的表述,除非引用等特别情形,则一概省略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出于行文便利,本书有关我国法律名称的表述,除非引用等特别情形,则一概省略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词。已经对这一趋势中的风险控制、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表达。

本书从民法视角观察现代科技的法律问题,尤其对生命科技、信息科技的风险控制和损害救济法律机制的研究。本书在内容上,主要对人类基因编辑、人体冷冻、器官捐献、数据财产、健康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等民法问题予以展开。在结构上分为两编八章。上编聚焦生命科技民法议题;下编聚焦信息科技民法议题。

第一章讨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多维风险的法律规制。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已经展示了充满诱惑力的前景,但同时也引发多方面风险。针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不确定性风险、伦理性风险、公平性风险以及合法性风险,世界各国分别确定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重点措施。我国目前对人类基因技术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监管和伦理控制相对宽松,未来应形成能够与伦理规范有效结合的基因技术规制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人类基因资源管制法,更需在民法上形成基因权利保护法。在研究自由、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风险防范、权利保护等方面予以衡平考量,以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社会安全,避免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新根源。

第二章就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受试者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2018年年底出现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再次引发国际社会对人类基因编辑(尤其是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广泛关注。本事件暴露出我国在人类基因编辑试验的行政监管、风险控制、受试者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应予完善。未来应实施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试验的个案审批制度,提高伦理审查规范的效力位阶,协调伦理审查和科学审查的关系,保障伦理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在现行法的视野下,受害人有多个可能竞合的请求权。鉴于本事件中的人体试验“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试者可以主张基于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此外,受害人(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也可以主张基于知情同意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法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为更好地应对人类基因编辑试验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在法律层面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损害救济体系。

第三章着眼于近年来多次出现的人体(器官、组织、生殖细胞和胚胎等)冷冻事件,首次系统地讨论了低温冷冻技术人体应用的法律问题。选择冷冻自己的卵子是女性自己决定权的体现,但对冷冻卵子的利用和处置可能涉及家庭秩序、代孕等伦理和法律问题,对这一自决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对人类胚胎冷冻时的自决权的行使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关于冷冻人体的法律属性及其法益保护,目前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需要深入探讨。

第四章围绕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的决定权进行研究。随着社会观念、法治文明的进步,未成年人器官捐献行为多有发生,并受到赞誉。一概禁止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组织、细胞等未必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决定不仅与其本人切身利益相关,而且还与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权利、社会利益有关。应完善法律规则体系,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实现为主线,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决定权。

第五章以数据财产权的法律规范为研究主题。目前,数据正在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经济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虽然对于有关数据权利纠纷的解决往往按照传统的法律模式做出裁判,大多是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来解决纠纷,但是这一模式并未触及数据权利纠纷的核心。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应当承认数据控制者对其所合法控制的数据享有财产权益,但是这种权利不应当绝对化,因为还需要保护其他主体获取数据的权利。我国立法并未在私法领域规定详尽的数据财产权利,但结合权属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构建数据财产权具备可行性。数据财产的权利主体为数据控制者,要赋予其一定的处置数据的自主决定权,也应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需在数据安全法、数据权利法中对数据的监管、利用、跨境流动以及损害救济等制度作出规定。

第六章研究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隐私风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实际应用中,处理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间的关系几乎是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但是,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价值最终还是在于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促进社会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平衡自由与安全。健康医疗大数据隐私风险不同于传统的医疗数据隐私风险,基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结构性特征,应该从个人隐私权和群体隐私利益两方面出发来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以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冲突为核心,结合“风险场景”理论,根据数据敏感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本章还讨论了科学研究、商业利用以及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几个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场景中的隐私风险控制问题。

第七章聚焦医疗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问题。目前,人工智能正深度融入医疗场景,人们在享受信息化、智能化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形式的侵权问题(例如算法歧视、信息泄露等),这给现行责任体系带来了挑战。《民法典》有关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无法完全解决医疗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问题,应区分不同阶段的医疗人工智能,采取差别化责任规则。对于弱医疗人工智能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而适用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规范;对于强医疗人工智能则应探索独立担责的可能,并结合具体的应用场景而确定其他相关主体的责任。应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对风险成本进行合理分配,确立损害的社会化救济体系。

第八章以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请求权为视角,分析不同情形下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现行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实现困境,同时提出未来立法完善的解决方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新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责任条款,完善保险、技术监管、伦理算法监管、基金等制度,建立综合性的损害救济机制。

本书系合著作品,各位作者均系上海政法学院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在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分别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王康负责本书的选题、研究思路和框架的设计,并撰写前言和第一章,第二章至第八章初稿的撰写人依次为:徐杨、徐秀秀、肖瑶、邹宁、赵静、徐格云、高聪迪,王康在结构、内容、观点及表达等方面对各章做了修改。

本书的出版,受益于上海政法学院侯怀霞教授的推动和支持,离不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汪娜编辑的耐心和专业的工作。我的硕士研究生姚旭鑫、张晓雪、刘蓓、何嫣然在文献资料整理方面提供了大力帮助。何小俦、陈絮菲、罗兰、陶蕾、蒋欣汝、唐克、陈梦霞参与了书稿的校对工作。特致谢意!

王康

2020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