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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结语
语言是把双刃剑。上文说道,语言可以实施“恶行”,同时也可以实施“善行”。现实社会中,善良与邪恶、正义与非正义是并存的。语言能实施善良,也能实施邪恶;能实施正义也能实施非正义。法治社会弘扬正义和善良,遏制非正义,预防犯罪,惩处邪恶。语言在施行这些活动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语言在实现正义与善良、邪恶与非正义时是有一定规律的。要搞清楚这些规律就必须有语言学家的参与。语言学家的参与能使人对善良和邪恶、正义和非正义的认识更加客观、详细、全面,能够帮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英语国家,语言学家参与司法实践的例子比比皆是(参看Gibbons,2003),如美国的罗杰·舒意(Roger Shuy),澳大利亚的约翰·吉本斯(John Gibbons),迈克尔·沃什(Micheal Walsh)等在庭审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许多冤案错案得以纠正平反。他们在司法领域里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早已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参看吴伟平,2002)。
正是因为语言是把双刃剑,也正是因为语言实施恶行和善行时有一定的规律,我们才应该对法律语言进行真正的、严肃的、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