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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法治社会需要语言学
1.1 引言
我们日常在口语中说出的fǎzhì,书写出来有两种形式:“法制”和“法治”。那么,二者有什么不同呢?根据浦法仁主编的《应用法律词典》(2015)一书定义,“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包括一国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项制度。“法治”是依照法律管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有四种特征:①运用法律调整各方面的关系;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群众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在适用法律上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④以一定阶级的民主政治为前提。通过该词典的解释不难看出,“法治”就是依法治理,类似英文中的the rule of law。法治体现宪法精神,执政者依法办事,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阿蒂亚(1998:112-124)、张文显(2003:332-335)、张中秋(1999:298-318)和高志明(2004:5-8)等人的说法,法治至少有四种社会内涵和意义:①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②依法办事的原则,③良好的法律秩序和④“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一个社会有必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制,更有必要在完备的法律体制框架下遵守这些制度、执行这些制度。这样的社会方能称为是法治社会,这样的社会方能算作“尚法、守法、执法公正、依法行政的社会”(张文显,2003:332-335)。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用来规范人和机构的行为。而法律本身和法律行为离不开语言表达。因此,研究法治社会里的法律和法律行为则离不开研究语言。这种研究可以称之为法律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