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语篇语义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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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社会语境、语言系统与法律语篇

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的社会语境(social context)指文化语境(cutural context)和情景语境(situational context)。韩礼德和麦蒂森(Halliday&Matthiessen 2014:33)将情景语境抽象为语域(register),认为语域包括语场、语旨和语式三个变体。马丁将文化语境抽象为语类(genre),把语类定义为“分阶段实现的、有目标取向的社会过程”(Martin,1992:503;Martin&Rose,2003:7)。马丁认为,语域本身是一个意义系统(Martin,1992:502),形成不同的模式,语类是语域不同模式的模式。社会语境是比语言更高一层的意义层次。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的语言系统分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分别为语篇语义、词汇语法和字系/音系。三个层次把语言抽象为语篇语义、词汇语法和字系/音系三种意义模式。每一个模式又分别是一个系统。每个系统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关系(realization),低一级的层次实现高一级的层次(见图3-1):

图3-1 语言层次关系(马丁、王振华,2008:74)

马丁传承了韩礼德的系统功能思想,“第一个深入、全面阐述了语篇语义学”(姜望琪,2011:64),创立了语篇语义研究的系统网络(Martin&Rose,2007:8),即评价、商榷(二者对应人际元功能),概念、联结(二者对应概念元功能),识别、格律(二者对应谋篇元功能),填补了语篇语义研究没有系统研究的空白韩礼德认为当时的学术能力尚不能建构一个语言的语义系统。英文表述是:“At the present state of knowledge we cannot yet describe the semantic system of a language.”(Halliday,1994:F46)。迄今为止,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境分析、语篇分析、语法分析已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理论框架。这个框架廓清了社会语境与语言系统之间的关系,认为他们之间并非嵌生性关系(circumvenient relation),而是附生性关系(supervenient relation)(见图3-2):

图3-2 语境与语言的附生性关系(左)和嵌生性关系(右)(Martin,2014:12)

附生性概念源于伦理学,指的是一种本体论关系(ontological relation),一个系统中的下层属性决定上层属性。图3-2左右两图的差别在于前者“视语境为内涵符号系统(connotative social semiotic system),体现为语言这个外延符号系统(denotative linguistic system)”(王振华、张庆彬,2013:8),社会语境附生在语言之上,两圆相切的点就是语境系统与语言系统的意义联系;而后者持语境、语言二元论,认为语境是语言发生的现实环境(包括其在大脑、心理中的对应感知表征),语言嵌生于语境中,两圆互不相切,并非内涵、外延的体现关系。

这个框架不仅关注社会语境的变量差异、语篇的意义系统以及语言实现形式之间的彼此联系,还指出了语篇在构建社会活动、实现社会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以马丁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家们号召,“语法学家应从文本意义出发重新考虑小句意义,社会学家应把社会活动看作是文本意义协商的结果”(王振华,2007:2;Martin&Rose,2003:1)。

法律语篇与社会文化和人类生活的密切性、权力性、约束性远高于普通语篇,是“目的指向性十分突出的机构性语篇”(杜金榜,2007:40),其语篇发生的目的、功能、语言特征、使用要项等相关因素均可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语境模型中得到更好的阐释解读、理论说明以及应用指导。人们通过创制和使用法律语篇,包括口头的与书面的、繁长的与简短的等等,来完成各式各样的法律活动。这些法律语篇呈现出的谋篇语义在语法层的实现结构如何,语篇的信息又是被怎样组织成一种完整有效的信息模式进行传递的,是本章关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