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研究路径
“语言为意义生成提供资源,意义存在于供选择的系统模型中”(Halliday&Matthiessen,2014:23)。我们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将语言系统实例化(instantiation)的过程。实例化指语言的系统和实例形成的连续系统,其一端是具有意义潜势(meaning potential)的语言系统,另一端是我们生成的文本或话语[即意义行为(acts of meaning)]。“一种文化的意义潜势通过一个个文本得以具体化”(Martin,2010:22)。为了进行交际,我们首先选择语言的系统(语音系统、书写系统、词汇语法系统和语篇语义系统),然后将所选系统实例化。选择是由语言使用者做出的,选择的范围是语言的意义潜势。同时,我们选择语言系统并将其实例化是有意向和目的的,这些意向和目的是受语境因素制约的。因此,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既要自上而下考虑法律语境对语言选择的制约,又要自下而上重视对语言资源的选择。人们在法律语境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进行意义交流以实现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而相应的语言资源的选择是实现社会过程的语言行为,并将其实例化为法律语篇。我们认为,可供选择的法律语义资源包括识解经验的概念意义、磋商关系的人际意义和谋篇布局的谋篇意义,而这三大语义又分别通过语篇语义的六个系统得以实现(见图2-4)。从附生性语境观到语篇语义资源选择,我们建构了一个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分析模型,如图2-4所示(表明不同单个项目之间的关联,表明多个项目共同与另外项目发生关联):
图2-4 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研究模型
人们作为社会存在必然生活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中,当然也受其制约。人们在社会过程中首先要遵守社会文化规约。除公序良俗外,法律规范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总是基于某种目的而与其他人缔结或维持种种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是关于不同的具体事项、涉及不同的人,同时通过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的,这些是法律语境下契约关系的语场参数、语旨参数和语式参数。根据识别规则和实现规则(Bernstein,2000:104)规定,人们通过对不同参数的考量形成对语境的识别,并遵照自己的交际意向,从法律语义潜势中进行选择以表达涉法经历(概念意义)、建构或维系契约关系(人际意义),并通过特定的建构方式(谋篇意义)将其组织起来以便于理解和参考,最终呈现为法律语篇。法律语篇继而成为语境中法律主体与其他主体意义交流的媒介和载体,作为社会互动的语言形式,实现着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法律语篇实现社会过程,具有规范行为、调节关系、维护秩序以及普及法律的功能,既受制于法律语境,又体现人们的交际意图,因此可以通过研究法律语篇重构法律语境,回溯交际意图,并揭示人们如何通过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适用性,我们以法律语篇的典型代表庭审语篇为例,探讨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是如何用于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的。法庭审判的语类目标是处理法律纠纷,做出令涉案各方信服的判决;其语类阶段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庭审语篇的语场是审判活动,其核心为判断涉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调节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庭审参与者是具体的与案件相关人员,如原告、被告、公诉方、各方律师和法官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庭审语篇是口头语篇。庭审参与者通过庭审语篇实现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不同的社会过程。据此,我们建构出法庭审判中的社会过程系统图(图2-5):
图2-5 法庭审判社会过程系统图
庭审语篇中的互动是在一对一互动基础上的交叉互动(余素青,2010),尽管庭审参与者相互之间通过法律语篇可以实现上述各个不同的社会过程,但法庭审判中较为凸显的社会过程却相对固定,如图2-6所示:
图2-6 庭审语篇中凸显的社会过程
在庭审语境中,原被告双方往往源于某种冲突而进入法庭审判,在庭审中处于一种竞争状态,双方都致力于说服法官或陪审员,期望他们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因此,他们必须选用各种语言策略来顺应审判方,通过语言策略的应用换取审判方的支持。法官和陪审员由于机构身份所赋予的权势地位,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尽力使案件相关人员接受,实现对他们法律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调节,化解冲突,完成对他们的同化。判决一旦生效,冲突双方就要选择顺应判决结果或选择上诉。如果上诉,新一轮的冲突和竞争将会继续,直至终审结果的出现,完成法律语篇对冲突的解决和人际关系的调整,重新回归和谐。同样,要实现上述社会过程离不开对不同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
下面将从语篇语义的六个维度简要分析一例完整的庭审。本文所使用的语料是我们从中国法院网(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shtml)“现在开庭”栏目中随机抽取的2014年9月29日丰台法院“借名买房惹争议亲属对簿公堂”案。本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马先生(张先生的姑父)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先生以马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申请贷款,贷款本息由张先生按月向银行缴纳,贷款还清后,马先生无偿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现房屋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但马先生由于牵涉拆迁怕影响到自己不可预知的利益而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张先生将马先生(被告一)及张女士(被告二)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审判员和涉案人员之间的顺应、合作和同化主要通过协商资源来实现。作为权势地位高的一方,审判员优先选择祈使语气来引导庭审活动的不同语类阶段,充当要求对方做出行动的行动者2(A2)角色,如“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休庭”等;并使用疑问语气澄清涉案事实的相关信息,如“原告的户口?”“是否具有买房资格?”“为何现在起诉?”等,充当索取或澄清信息的知晓者2(K2)角色。原被告对审判员的顺应和合作主要体现在他们按照要求做出行动,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充当行动者1(A1)的角色,并对审判员的提问做出了顺应性应答,承担知晓者1(K1)的角色。本案审判对原告和被告的同化主要体现在,在涉案事实和双方诉讼争议明确的基础上,审判员提出调解的建议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同,使双方的矛盾得到暂时的缓解,并创造了解决问题的条件和机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竞争和冲突最为显著,主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重现来实现的,如被告讲:“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现在不同意过户,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从概念系统来看,这段话由三个小句构成,第一个小句“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是言语过程,言语者(sayer)是“我”,即被告,过程动词为“说”,言语内容(verbiage)为“过两年过户”,其环境成分是表示过去时间的“之前”,表明原被告双方之前的约定。第二个小句“现在不同意过户”,是心理过程,感知者(senser)是省略的“我”,过程动词为否定的“不同意”,现象(phenomenon)为“过户”,环境成分为表示时间的“现在”,表明被告改变主意,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冲突,而冲突的核心在于“过户”。第三个小句“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是物质过程,动作者(actor)为“原告”,过程动词为“威胁”,目标(goal)是“我生命安全”,双方的冲突随之升级。从联结系统来看,由于汉语属于意合语言,且所选语料为口语,没有显性的连接词,但隐性的联结关系(意义上的连贯)非常明显,如第二句与第一句之间是明显的转折关系,省略了连接词“但是”;另外,前句中的“之前”和后句中的“现在”在时间上也形成了对比,加上前句的肯定和后句的否定,两句的意义形成了更加鲜明的对比。第三句和第二句是明显的因果关系,省略了连接词“因为”,通过隐性联接表达:因为原告威胁了被告的生命安全,被告才改变了主意,不同意过户的。从评价系统来分析,被告首先使用了反预期的介入成分“不”,但随后通过对原告行为在正当性意义上的负面评价“威胁我生命安全”,扭转了由于反预期而给听众带来的对被告的负面印象。被告通过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凸显了双方的冲突。从协商系统来分析,被告所作的陈述是回应审判员的问题:“被告称这两年不能过户,是否有具体期限或条件?”被告使用了较为少见的挑战性话步(challenge move),没有直接回答审判员的是非疑问句,而是强调了他与原告之间的冲突。从识别系统的选择来分析,庭审语境对不同参与者所赋予的机构角色反映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原告和被告的机构身份就表明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格律系统主要用于分析书面语篇的语篇结构,关注的是信息是如何“打包”以便于理解的,庭审语篇是以对话为主,口头语篇的格律特征并不明显,在此不做分析。通过以上分析,被告通过对不同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实现了冲突过程,并将过错归结于原告,以获得法官的支持并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
出于共同的利益,被告二积极认同被告一的观点,并在必要的时候作出补充。如对被告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的答辩时,被告二明确表达“同意被告一意见”。在回答审判员关于过户的具体期限和条件的问题时,被告一出于气愤说出“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现在不同意过户,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强化了原被告双方的竞争和冲突。被告二则较为理性,巧妙使用不同的联接资源将自己关于过户的意见表达得合情合理。用时间连接词表达给原告过户的时间期限“拿到回迁房的钥匙和房本后,我无偿给原告过户”,然后用原因连接词表达这样做的理由“因为涉诉房屋在我们名下,我们担心拆迁分房时会扣我们一部分钱,影响我们不可预知的损失”,最后用让步和假设连接词表达为对方过户的条件,“但是如果拆迁分房顺利,我方无损失,我同意无偿过户”。被告二对这些联结资源的巧妙使用不仅能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也容易获得原告的认可。这样合情合理的表达是对被告一意见的有效补充,体现了两者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