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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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法律常识

一、结婚

1.想去办理婚姻登记,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呢?

案例

晓梅和小新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双方家长见过后也都很满意,目前两家人已经在筹备婚礼。在办婚礼之前,两人的父母都坚持要两人找个时间去把结婚证领了,说这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才让人安心。晓梅和小新也觉得,既然两人已经决定要结婚了,不如就把结婚的手续一次全办齐了,所以决定找个时间带齐材料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请问:晓梅和小新去办理婚姻登记都应当带哪些证件和材料呢?

讲解

现实生活中,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人都知道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办理婚姻登记不是说只要两个人去了婚姻登记机关就可办理的,双方当事人不但要本人去,两人还要带齐相关的证件。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的规定,可知晓梅和小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要带着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还有双方没有配偶的证明,以及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是不能结婚的。只要晓梅和小新携带齐全上述证件,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在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会拒绝登记?

案例

倩倩和小军都是农村孩子,两人中学毕业就没有再上学了。前年,经人介绍两人相识,随后一直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着。今年两人满19岁了,家里人觉得,两人年纪不小了,该成家立业了。两家都张罗着为两人筹办婚礼,在农村大家都认为只要是办过婚礼,这桩婚姻就成了,因此,两家人也都没有想过要让孩子们办理结婚登记的事情。在两人办过婚礼之后,倩倩对小军说,我上大学的同学说去政府部门登记结婚的婚姻才受国家的保护,咱们也去登记吧。但是当两人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时,却被告知两人不只手续不全,还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不能办理登记。请问:倩倩和小军为什么不符合准予婚姻登记的情形?还有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呢?

讲解

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才可以结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我国法律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结婚应自愿原则,凡是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是无法给予登记的。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历来禁止近亲结婚,也就是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

总的来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1)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双方非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5)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在本案中,倩倩和小军均刚满19周岁,属于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带齐哪些材料?

案例

2017年,张女士和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由于两人早已经过了适婚年龄,开始交往时双方彼此也都还算满意,遂相识三个月后两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如想象的一般幸福美满,两人开始为了生活中的矛盾争吵,渐渐地两人觉得双方之间在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经过协商,双方都觉得还没有孩子,财产也好分配,不如登记离婚。请问,张女士和蒋先生去登记离婚都需要带什么证件和材料呢?

讲解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并且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那么登记离婚是快捷简便的。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内地的当事人去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证件和材料。所以在本案中,张女士和蒋先生去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当带齐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补办结婚证、离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案例

白洁和李辉于2017年结婚,是一对“80后”小夫妻,虽然日常生活中两人总会吵吵闹闹,但是没有闹过大矛盾。近日白洁发现李辉行为异常,怀疑他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情,就又与李辉吵了起来,一气之下拿出两人的结婚证说要离婚,不慎却将它们撕毁了。后来经过李辉的表姐从中调解、澄清事实,白洁这才发现是自己误会了李辉,遂与李辉重归于好。白洁与李辉商量着去补办结婚证的事情,那么,白洁和李辉去补办结婚证都需要什么手续呢?

讲解

结婚证、离婚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明一个人存在婚姻关系或者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明。对于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但是总有当事人不慎将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毁损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所以本案中,白洁和李辉应当带着其户口簿、身份证向他们当初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他们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时,应当去何地办理婚姻登记?

案例

北京人小艺在一次出差时认识了美国人Alex,小艺回国后两人也经常通信往来。后来Alex调来中国工作,经常与小艺约会见面,慢慢地两人都对彼此产生了好感。经过两年的相处,两人觉得感情已经稳定了下来,Alex就决定留在中国和小艺组建家庭。当Alex向小艺求婚的时候,小艺非常开心地答应了Alex。在Alex去见小艺的父母时,小艺的母亲说:“你们什么时候去把结婚登记办了吧。”那么,小艺和Alex该去何处办理结婚登记呢?

讲解

当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都是中国人时,双方到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就可以。但是在本案中小艺是中国公民,而Alex是美国公民,他们应该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由此可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那么,小艺作为北京人就可以和Alex去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条文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离婚

6.“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案例

小云与小鹏经朋友介绍认识,在相处了半年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后,小云每天好吃懒做,不是看电视就是刷手机,花钱也大手大脚,而小鹏生活节俭,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为此,小鹏觉得两人无法生活在一起。次年1月,小鹏提出离婚,两人准备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小鹏听说现在离婚存在一个“离婚冷静期”,那么,“离婚冷静期”是怎么回事?

讲解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准备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双方暂时分开一段时间,以考虑清楚是否继续离婚。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做出草率决定而冲动离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据此可知,在我国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三十日。在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小云和小鹏双方坚持离婚,则他们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夫妻只要分居满2年,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吗?

案例

邓某中专毕业后,到了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邓某认识了公司的前台蓉蓉,一个非常善解人意的女孩。两人在慢慢的相处过程中彼此产生了爱意之情。恋爱半年后,两人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邓某由于公司需要被调到了外地工作,这一去就是两年,也因此造成了与妻子蓉蓉两地分居的局面,只有节假日的时候两人才能见上一面。邓某觉得这样下去对妻子很不公平,决定离婚。然而,蓉蓉觉得这只是丈夫的工作需要,坚持不同意离婚。后来,她听闺密说夫妻分居满2年即可确定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那么,夫妻只要分居满2年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是这样的吗?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本案中邓某与妻子蓉蓉分居的原因并非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也就是说,分居满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8.丈夫不得向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

某日,已婚的孙某遇到了大学时的初恋张某,都说初恋是最让人难忘的,孙某亦是如此。当孙某得知张某已经离婚,心里有种莫名的激动,于是便主动接近张某。但由于自己已经结婚,又不敢太张扬,一直都私下里偷偷与张某约会。不久后,张某要求孙某立刻与妻子离婚,不然自己会离开孙某。孙某担心张某离开自己便向自己的妻子提出了离婚,但孙某的妻子不同意,两人为此闹上法院。但就在此时,孙某妻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还能提出离婚吗?

讲解

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不能提出离婚。鉴于妇女、儿童以及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所以我国在制定调整婚姻家庭类法律时,尽量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孙某的妻子怀孕,孙某不能提出离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9.妻子出轨并怀孕,丈夫有权提出离婚吗?

案例

吴先生与刚刚认识三个月的赵女士“闪电”结婚。婚后二人生活的还算幸福,但唯一美中不足的是赵女士一直不愿意要孩子。虽然吴先生很喜欢小孩,但他愿意尊重妻子的决定。一天,赵女士偶然遇到了自己大学时的恋人杨某,两人都认为这是老天在给他们创造机会,因此,赵女士与杨某开始了“地下情”,并且怀孕。此事最终被吴先生得知,吴先生不能忍受妻子对自己的背叛,提出离婚。请问,妻子有外遇并且怀孕,丈夫有权提出离婚吗?

讲解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尽管我国《民法典》制定了一些对女性的保护条款,比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是,为了体现公平,针对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一是女方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二是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三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本案中赵女士是因为婚外性行为而导致怀孕,因此,她的丈夫吴先生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离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0.协议离婚的,离婚手续应当如何办理呢?

案例

夏某与刘某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的第三年,夏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上认识了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两人情投意合,私下里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夏某知道其妻子已经知道其在外有人了,只是一直没有说破而已。夏某不忍心再欺骗妻子,于是向刘某坦白了一切并提出离婚,刘某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离婚手续应当如何办理?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并不是离婚的必经途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但双方仍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当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1.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案例

李某与妻子郑某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后就登记结了婚。婚后,李某向银行贷款开了一家商务贸易公司。公司运营的前两年效益非常好,但到第三年时,公司效益逐渐下滑,资金出现问题,银行的贷款也还不上,最终宣告破产。李某破产后,人开始变得很消极,每天都醉醺醺地回家,而且醉酒后还会殴打郑某。郑某不堪忍受要求离婚,但李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郑某到法院起诉申请离婚。请问,案例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讲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本案中,李某经常在醉酒后殴打郑某,可以被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2.什么情形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

田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已经将近20年了,这20年来,两人一直相敬如宾,但最近两人感情却出现危机。张某向田某提出离婚,田某不同意离婚,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称二人感情已经破裂,请法院准予离婚。而田某则认为两人20年的感情不可能说破裂就破裂,称两人之间还存在深厚的感情,不肯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什么样的情形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讲解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适用法律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分析。如果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3.丈夫包养情妇,妻子能据此要求离婚吗?

案例

孙女士的丈夫是做房地产生意的,平时因公司忙,很少照顾家里,孙女士也习惯了,觉得丈夫每天在外赚钱已经很不容易了,就算丈夫很少回家她也不会抱怨什么。某天晚上,孙女士去超市买东西,意外地碰到了自己的丈夫和一个陌生女人在一起,两人举止非常亲密。后来,经跟踪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妇。孙女士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赔偿她一定的损失。那么,法院会支持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因此请求离婚的,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本案中孙女士的丈夫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同居,法院应当支持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4.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

案例

小林与小兰是大学同学,两人毕业之后便结婚生子。在结婚之后,小兰一直在家带孩子,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后来,小林因为工作调动原因,需要借调到外地工作一年。因此,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然而,小兰发现小林对自己越来越不如从前,觉得小林有了其他女人。于是,小兰提出离婚。对此,小林也同意了。但是,两人都争着要儿子的抚养权,而小兰认为儿子才两岁,应该跟着妈妈生活。那么,请问在离婚时,孩子应该由谁抚养?

讲解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时可能会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有的父母争着抚养子女,而有的父母则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本案中,因小林与小兰的孩子已经满两岁,但是未满八岁,所以,子女的抚养问题应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15.重婚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案例

杨某是个典型的女强人,结婚后并没有回归到家庭,而是一心忙于自己的事业。杨某的丈夫没什么本事,因此也就成了“家庭妇男”。一次,杨某在外地出差时认识了李某。李某一表人才,事业有成。杨某与李某二人一见钟情,很快坠入了爱河。后来,杨某瞒着丈夫,前往李某所在的城市与李某进行登记结婚。此事被杨某丈夫得知后,到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对杨某进行了调查,并告知杨某已经涉嫌重婚,其与李某登记结婚是无效的。请问,公安人员的说法正确吗?杨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讲解

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杨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本案中,杨某在与丈夫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同李某再次登记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此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6.只举办了结婚典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案例

王某与刘某相恋半年后,决定结婚。但由于王某还未到法定年龄,因此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两家人决定先举行结婚典礼,等到了法定年龄再办理结婚证也不迟。某日,王某与刘某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典礼,亲朋好友都来祝贺。事后,大家也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合法的夫妻。那么,只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登记属于有效婚姻吗?

讲解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做规定。而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也是唯一形式。因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以是否举行仪式作为婚姻成立与否的标志,更不能以仪式代替登记。也就是说只举行婚礼而未办理登记的是不属于有效婚姻的。对于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举办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7.因受威胁而缔结的婚姻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案例

李静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何某,两人互留了电话。聚会后的第二天,何某就打电话给李静,两人见了面,聊了很多。何某开始追求李静,李静对何某的印象也很不错,就与何某谈起了恋爱。过了一段时间,何某的坏毛病逐渐显露。何某经常酗酒闹事,脾气非常暴躁。于是,李静向何某提出了分手。但何某不同意,并威胁李静说:必须马上和他结婚,否则杀掉李静全家。李静害怕何某做傻事,无奈之下选择与何某结了婚。婚后不到半年,李静很难与何某生活下去,便想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那么,法院会支持李静的诉讼请求吗?

讲解

本案是典型的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销的婚姻。我国《民法典》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如要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本案中,李静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何某结婚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撤销的法定情节,且李静刚刚结婚不到半年,符合一年期内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判撤销婚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8.丈夫故意隐瞒患有性病的事实,妻子能否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案例

邓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乐观开朗的她很快融入了这个集体,结交了不少好朋友,其中也包括吴某。邓某与吴某相识后便很快成为恋人。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邓某一直觉得自己下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染上了梅毒。于是邓某再三追问吴某,最终吴某承认了自己在结婚前因私生活放荡而患有梅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吗?

讲解

邓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性传播性,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所患重大疾病,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有时间的限制,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有何种法律后果?

案例

孟某与妻子李某结婚的第二年,孟某成立了一家食品运输公司,经济效益一直很好,李某也辞去了以前的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孟某自成立公司以来,需要交往的人很多,也经常出席各种商业聚会。一次,孟某在聚会上认识了杨某并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杨某让孟某与妻子离婚,孟某不愿意与妻子离婚但又不想失去杨某,便骗杨某自己已经离婚。随之与杨某在另一城市再次结婚。后来,李某知道孟某再次结婚的消息后,遂向法院提出了宣布孟某与杨某婚姻无效的请求。那么,法院宣布孟某与杨某婚姻无效后会产生什么后果?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孟某与杨某的婚姻自始无效,孟某的收入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李某有权要回。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0.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

案例

赵某大学毕业后没有像其他人一样找工作,而是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两年来,效益一直不错,赵某也挣了不少钱。在事业上蓬勃发展的赵某却一直处于单身的状态,直到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到了张某,赵某便从此结束了单身的生活。恋爱一年后,两人感情非常稳定,于是决定结婚。但婚后赵某却要求张某在家做全职太太,不能出去工作。张某不同意,甚至觉得赵某的这种做法已经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赵某有权要求妻子做全职太太吗?

讲解

本案中,赵某无权要求妻子在家赋闲做全职太太,除非妻子自愿。劳动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即使是互有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丈夫对妻子是否参加劳动,也是不能干涉的。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可见,夫妻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应该相互尊重意愿。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21.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

案例

杨某与妻子刘某登记结婚后三个月的时候,杨某在出差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过抢救,人虽然活过来了,但却从此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顾。刘某听医生说杨某以后康复的可能性很小,于是搬回到娘家生活,对杨某几乎不闻不问。刘某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还年轻,不能就这么耽误下去,要求刘某离婚。刘某认为父母说得对,自己不能就这么被杨某一直拖累下去,于是向杨某提出离婚。请问,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能否因此提出离婚?

讲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不能因此提出离婚。本案中杨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妻子刘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刘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杨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2.妻子是否可以拒绝丈夫的生育要求?

案例

徐某与妻子严某大学毕业后就结婚了,婚后严某向徐某提出先不要孩子,等过两年经济条件好点了再要孩子也不迟,徐某认为严某说得有道理,表示同意。五年过去了,两人有了抚养孩子的能力,徐某和严某商量着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严某却还是不肯生,徐某想知道妻子是否有权拒绝自己的生育要求。那么,严某有权拒绝丈夫徐某的生育要求吗?

讲解

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严某没有侵犯徐某的生育权,徐某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这一途径解决。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3.夫妻双方约定大额支出必须要经过对方同意,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案例

沈某与范某是夫妻,双方在结婚时约定,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夫妻财产,只要超过2万元就要和对方商量。一次,沈某在朋友组织的艺术品拍卖会上,以3万元拍得了一幅油画。回到家后,沈某将此事告知范某,范某非常生气,认为沈某事先没有和自己商量就花费了3万元,是对他们之前约定的违背。范某想据此将油画退回,请问是否可行?

讲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换言之,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沈某与范某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处分2万元的财产必须经过对方同意,但是,艺术品拍卖会的组织者并不知道该约定。所以,范某不能以此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拍卖会,即不能根据他们夫妻之间的协议来将油画退回。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4.丈夫“包二奶”,是否会受法律的制裁?

案例

方某与黄某结婚已经有7年之余了,一直以来两人感情都很好,并且婚后还生了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身边的朋友都很羡慕他们。可最近黄某觉得丈夫方某不太对劲,经常很晚回家甚至有时候不回,黄某问方某干什么去了,方某总借口公司太忙需要加班。后来,黄某才知道方某在外边有了其他的女人,甚至将该女人包养起来,黄某一气之下报了警。那么,方某“包二奶”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讲解

“包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和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较为长期地保持两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词语,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复杂的,法律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相近的规定是禁止重婚,否则以重婚罪论处。但“包二奶”与重婚是不一样的,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确实的婚姻关系存在,“包二奶”并没有两次确实的婚姻关系,显然,“包二奶”的认定要模糊得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对“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夫妻财产关系

25.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否应当归妻子所有?

案例

独生女婷婷家境优越,父母对其疼爱有加。婷婷大学毕业后,认识了同事吴某并与其相恋。后来,二人感情迅速升温领了结婚证,准备择日举行婚礼。在婷婷举办婚礼的时候,父母赠送其一辆豪华跑车作为陪嫁。但是,好景不长,婚后不久,婷婷与吴某在感情上出现了问题,打算离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二人产生了分歧,吴某认为跑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而婷婷则觉得跑车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参与离婚财产分割。那么,谁的说法正确呢?

讲解

婷婷的说法是正确的。按照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通常被视为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应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的跑车为婷婷父母在结婚时对婷婷个人的赠与,当婷婷接受这份财产之后就成为其个人的财产,不应该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6.结婚前,夫妻能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吗?

案例

王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有企业。她很能干,很快就成了公司的业务骨干,不久又被提拔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王某所做的一切努力都被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看在眼里,李某渐渐对王某产生好感,开始追求王某,不久王某就与李某谈起了恋爱。半年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为了避免以后发生财产纠纷,两人经商议决定在结婚前把财产的归属划分清楚,订立书面约定,以备不时之需。请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吗?

讲解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凡涉及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条款,一般都贯彻了公民意思自治、契约订立自由的原则,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即是公民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是予以尊重和保护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就约定双方在婚后的财产及其各自婚前财产的分配。其实,这既是公民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也是公民在婚姻生活中自我防范意识的体现。夫妻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各自婚前的财产,无论是约定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是夫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在王某和李某结婚前,双方已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如何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7.夫妻一方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的楼房一套,由于两人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就把这套楼房租了出去。每月都是由张某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王某分文都看不到。王某向张某询问租金的情况,但张某总是支支吾吾。后来王某才得知,张某拿这些钱去喝酒赌博了。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该套楼房进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出租并收取租金。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讲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据职权调整的范畴。

但是《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由此可知,在出现这两种情形时,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即收取的租金去赌博,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可以据此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也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8.对于丈夫的借款,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案例

常某与妻子刘某在大学自由恋爱,毕业后两人就领证结婚了。结婚后,常某为了给刘某一个惊喜,便瞒着刘某向亲戚朋友借钱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刘某对借钱的事不知情,还以为是常某用家里的钱买的房子。婚后不久,亲戚朋友们纷纷要求常某偿还债务。因此,常某向刘某提出一起偿还常某所欠的债务。那么,刘某需要替常某偿还债务吗?

讲解

刘某需要替常某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常某所负债务是用于购买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子,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刘某需要替常某偿还债务。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9.离婚时,夫妻一方隐匿财产的,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案例

车某与丈夫李某结婚没多久,双方就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本来两人离婚的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但就在上个星期,车某却意外得知前夫李某在与自己协议离婚时,将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移到李某的父母名下。车某非常生气,认为前夫李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车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那么,法院会受理吗?

讲解

法院会受理的。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结婚的时候适用,在离婚的时候同样适用。李某将一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致使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不完整的状态,侵害了车某的合法权益,对车某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院会依法受理并支持车某的诉讼请求。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