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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登簿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第12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登记申请完全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状况和后果记载于登记簿,这就意味着登机构对登记事项正当性的认可。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之下,方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权利的证明,除非确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外,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