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它是《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
不过,一物一权中的“权”仅指所有权,不包括任何他物权。一物一权不排斥一物上所有权与他物权、地役权等共存。
[1]编者注:该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被《房屋登记办法》废止。此处提及该办法并非以此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