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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如何认定关联关系?
(1)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关联关系可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相关方公司为关联方。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认定。
(2)关联关系认定的例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关联关系:
①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②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③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④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