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常见法律问题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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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如何处理?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会损害公司财产独立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出现财产混同情形,倘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避免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出现财产混同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处理:

(1)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建立公司专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会计账本,完善的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记录属于公司经营财务数据,保证公司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保证公司资产独立性

保证公司资产权属为公司所有,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办公设施等均为公司独立所有,权属归公司所有,不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公司财产。

(3)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应独立开办

公司应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只限定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控股股东个人资金往来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