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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有股权转让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吗?
(1)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国有股权转让可能面临无效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这是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