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理论与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组织机构

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管理机构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其权力必须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2002年开始,上海市和北京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经过了六年多的试点以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从2009年起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实行工作。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前省市和地区,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考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公安机关。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的执行机构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即由以公安机关为主转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制度安排。涉及社区矫正的国家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当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此,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执行机关。而司法行政机关则是《试点通知》和《试行意见》等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10年12月9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成立;截至2011年12月,27个省级司法厅(局)和71%的地(市)、61%的县(市、区)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唯一的社区矫正机构。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正在形成自上而下包括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省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处、办公室)—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科、办公室)—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或基层科—乡镇、街道司法所共五级的组织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司法所是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img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示意图

(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管理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社区矫正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各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检查和考核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按规定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做好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负责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监督、指导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包括: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的职责主要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监督和考察,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等工作;组织相关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专栏3-1 国外社区矫正执行机构[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都由专门机构负责,英国的社区矫正机构,是各地都设有的介于政府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非政府组织—保护观察局,以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由1900多个专门的刑事执行监督机构来进行的。日本在法务省内设立了矫正局和保护局,保护局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院所在地的保护观察所负责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保护观察所的专职工作是由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保护观察官承担的。香港地区的矫正工作是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的;澳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法务局管辖之下的社会重返厅负责,该厅同时还为刑满释放者提供住房、经济、工作机会等各种帮助。

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协助机构及其职责

(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或相关术语,如“非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免税组织”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民间组织方面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民间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在中国,由于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有所不同,我国民间组织经历了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不断发展过程,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44.6万个,这些民间组织涉及科教文卫、工农、环保、社会、公共服务等事业的方方面面,其中社会团体总数为24.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8万个,全国共有基金会2200个。民间组织地域覆盖面广,组织涉及领域宽。

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范畴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没有包括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公司等主体。根据国家民政部给出的定义,民间组织是指那些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收入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民间组织的特性有:(1)民间性。即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自发产生并通过为社会服务而获得生存空间,它不是政府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2)自主性。组织领导人由组织自己选举产生,不是由其他组织指派,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3)中介性。既应向政府反映其所代表的那部分市民或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又将政府政策或决策传达给其所代表的那部分市民或社会利益集团,桥梁、沟通、媒介作用显而易见。(4)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民间组织与其他私营组织的本质区别。民间组织有可能赚取利润,但非营利性决定其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5)服务性。民间组织不是公共权力的代表,但它可以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利益集团和个人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公证、培训、咨询、法律、预测等服务,依靠服务获得社会的认可。(6)组织性。即民间组织是一个社会性的组织,不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其内部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7)自愿性。成员的组成是基于共同的信念、目标和兴趣,凡参加者都愿意效力于解决该组织所针对的特定的社会性问题。(8)自律性。民间组织的控制体系主要属于自控原则,一般是基于章程或者一些公开的条文向成员或者社会承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民间组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发挥着政府和企业发挥不了的巨大作用。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协助机构就是指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民间组织。2004年,上海市成立了第一家非营利性质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其通过与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形式,参与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相关工作,而政府部门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2]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中主要以行政力量为主,由于缺乏生存发展的土壤,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很缓慢,主要表现在:大多数非政府组织一般要依靠官方机构,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性,其对各类事务的参与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和较小的范围,对于国家权力控制力较强的领域还比较少见非政府组织的身影。因此,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使得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比,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非常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日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的发展需要。

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弥补工作人员人数不足、专业结构单一等缺陷,积极探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协助机构模式,对于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专栏3-2 北京市丰台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3]

北京市丰台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年3月,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利用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的公民。这一机构的成立,使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根据这一宗旨,中心的职能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社会工作者进行招聘、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对矫正对象提供回归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活动。

为确保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求中心内部配备3~5名社会工作者,各工作站按照1名社会工作者协助管理5名矫正对象和15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比例招聘社工。在社工来源渠道方面,各区县可按照北京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有关政策招聘失业人员,也可招聘政法、教育系统退休人员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协助机构的职责

社区矫正协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并配合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负责社区矫正社工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自主运作能力;组织社工开展相关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帮教服务能力;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协助机构,不得从事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