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基本原则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基本原则是有效进行教育矫正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对矫正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反映了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发展、变化特点和矫正过程的规律性,体现了社区矫正目的和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贯穿于教育矫正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始终。
一、因人施教原则
所谓因人施教,就是要求根据各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因人施教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著名教育家孔子。《论语》中记载,孔子对弟子的评价有:“由也果”“赐也达”“求也艺”,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深入了解和掌握矫正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人施教的前提。矫正教育对象的生理情况、违法犯罪情况和教育改造情况千差万别,矫正教育者要加强调查研究,采用查阅档案、走访、个别约谈等方法,详细准确地分析其各自特殊的内在原因,掌握不同阶段的特殊表现,在此基础上,用不同质的方法解决不同质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采取个别教育的方法,制定个别教育方案。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矫正教育对象特殊矛盾的分析和掌握,另外还应注意收集和分析矫正教育对象的反馈信息,在此基础上调整、修改教育内容和方法,集思广益,充分听取意见,制定个别教育方案。
第三,善于发现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长善救失。在矫正教育这一特殊领域,要求矫正教育的实施必须从矫正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根据个体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矫正教育对象而言,他们具有比一般教育对象更复杂的特点。他们犯罪性质各异,矫正期限长短不一,表现有好有坏,性格各不相同,文化程度和接受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对他们的教育,必须分清对象,因人因事而异。只有这样,才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使每一个矫正教育对象都受到应有的教育,有效地影响他们的思想并调动其改造积极性。
第四,对罪犯进行分类教育,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就是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并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二、循序渐进原则
所谓循序渐进是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觉悟及文化技术水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不论是思想教育,还是文化和技术教育,都必须坚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使教育进程适应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按照教育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育计划要根据矫正教育的目的和任务,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编排,要注意矫正教育内容的前后连接,新旧知识的衔接和科学的阶段分配,每一个阶段既要有充实的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以保证矫正教育工作按照教育计划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二,要注意一般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对教育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在认真钻研的基础上,讲深讲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若要取得成效,就需要做长期的、大量的、细致的矫正教育工作。指望靠突击等方法完成教育任务,是不现实的,也是十分有害的。矫正教育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工作态度,持之以恒的教育精神,是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需要正确对待社区服刑人员身上出现的反复现象。
第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有一个从被动到自觉的过程。矫正教育工作者坚持不懈的工作态度,持之以恒的教育精神,是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条件。
三、人道原则
人道主义是一种思潮和理论,人道原则是一种道义上的立场,社区矫正中的人道原则是指在矫正过程中,必须坚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价值和尊严,并关注其全面发展和完善。人道主义的基本含义至少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强调人的重要。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是社会的核心,没有人便没有社会、没有世界,也就无所谓幸福的生活。强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认为每个人都有最高的、独立的价值和尊严,这种价值和尊严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藐视的。以追求人的幸福为最高价值,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关爱。如美国学者科利斯位蒙特曾指出:“人道主义的目标是全人类的幸福,就它的基本含义来讲,人道主义也就是‘人类主义’,即致力于为一切人谋利益,而不论他们在哪里生活和地位如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中贯彻人道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把社区服刑人员当人看待,社区服刑人员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和反人类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受拷问及残酷、非人道的或是有损人格尊严的处遇或刑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0年12月14日通过《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法律文书规定,对于所有囚犯,均应尊重其作为人而应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创造条件使囚犯得以从事有意义的有酬工作,促进其重新加入本国的劳力市场。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应实行文明管理,对他们要有宽容的态度和精神。
第二,关注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价值的复归。人道原则必须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发展,注重人权保障,实现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社区矫正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养成新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就业、家庭等困难。使他们解除社区矫正后成为守法公民,从而实现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复归。
第三,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正当权利的行使。犯罪的本质是最大的不人道,是一种人类之恶,它不仅有辱人格尊严,而且侵犯公民的财产、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残害无辜的生命。所以,人道的刑事政策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者施以刑罚处罚。然而,犯罪人的犯罪危害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大小不一,对于人身危险性较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符合对罪犯区别对待的精神。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可以继续保持与社会和家庭的联系,在生活、就业、就学过程中遇到他们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及时帮助解决。如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社区服刑人员,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救助,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相关政府救济金。
四、以理服人原则
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非常重视以理服人的教育方式,他提出“当仁不让与师”的思想,主张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以势压人,主张教育者要以理服人。在孔子的教育实践中,孔子也一直在践行这一教育原则,从不以老师的权威无理地斥责弟子,打击学生的积极性。《论语》中曾记载,有一次孔子与子路、冉有等弟子谈话,孔子问弟子们的志向。孔子认为“以国为礼”,而子路却表示“千乘之国,摄与大国之间,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由也以为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且“其言不让”。对此孔子也只是笑了一笑而已,并没有简单粗暴地批评弟子。类似的事情在孔子的教育过程中比比皆是。正是由于孔子坚持以理服人,才使得“性鄙,好勇力,志伉直,冠雄鸡……”的子路对孔子心悦诚服,成为孔子弟子中杰出的一个,终成一代贤人。
一般意义上,“以理服人”的经典注解,是马克思的论断:“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理论只要具有真理性,就可以为群众所接受和悦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教育对“以理服人”最直接的表达。[17]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中的以理服人原则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过程中,坚持将真理通过说理的方式,发挥服务社区服刑人员的功能,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意志,产生说服人的教育效果。贯彻以理服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社区矫正教育者教育内容的真理性和有效性。教育作为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愿望和要求。它必须由年长一代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把人们积累的有关生产斗争和社会生活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系统地、有步骤地、传授给年轻一代”。[18]因此,只有教育内容具有真理上的价值,才具有传授的意义。如果“理”缺乏真理的普遍性和有效性,那么教育者即使全身心投入,也难以产生长久而持续“服人”的教育效果。教育就成为名副其实的“说教”。“说教”有两层含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只是说一说而已,从不指望服刑人员践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只是听一听罢了,从未想过用矫正工作者所说的内容来指导自身的社会实践。“以理服人”的核心是接受和认同。接受和认同是把已有的思想和观念内化为某一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群体或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说理要说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坎上。说理要“说得好”“说得恰当”,并且“有效力”,就要注意调查研究,分析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实际,力求能够根据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症结和问题要害,及时且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矫正过程中服刑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把理说到人们的心坎上。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说理教育的时候,应该“未成曲调先有情”,对社区服刑人员平等相待、以诚相见的态度和与人为善成人之美的心愿,社区服刑人员如若感受和体会到这种情感,就会产生亲近感和信任感,情不自禁地向教育者敞开心灵的大门。在敞开心灵大门后,思想的交流、理论的灌输就畅通无阻了。在这种情境下晓之以理,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三,教育中,防止“制服”或“压服”的说理方式。在历史中,服人的方式有多种,如以力服人、以权服人、以钱服人等等,以力服人、以权服人即通常所说的“制服”或“压服”。“制服”或者“压服”尽管为了取得“服”的效果,有时也重视讲理和真理,但是,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仍不认同,那么,就采取压制的手段,使他们被迫表面上认同。“说理”也不是“强词夺理”。“强词夺理”的本质仍是不讲理,要么所依据之“理”不是真理,要么“强夺”方式本身失“理”。可见,如果社区矫正教育者缺乏“说理”的技巧,未能充分阐述教育内容的真理性价值,那么,它也难以获得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或者悦纳,不能产生“服人”的教育效果。因此,教育者不但坐而论道,而且起而行道,做到知行统一,言行一致。
[1]Todd R.Clear.&George.F Cole,American Corrections,Belmonte,CA:west/wadswotr,2000,p.49.
[2]王运生、严军兴:《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1期。
[4]梁茹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载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论文库。
[5]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6][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王承绪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48页;转引自高莹:《矫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7][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8]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1994年版,第168页。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0]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11]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12]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页。
[13]http://www.dtxw.cn/system/2012/09/13/011111079.shtml
[14]http://www.fzpf.gov.cn/fzpfw/news.asp?id=260263
[15]http://www.fzpf.gov.cn/fzpfw/news.asp?id=260411
[16]http://www.fzpf.gov.cn/fzpfw/news.asp?id=260365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8]王天一等编著:《外国教育史·修订本(上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