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
导读
警务督察部分主要收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组织、人事、纪律方面的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关于人民警察职权、纪律以及组织人事方面的一部综合性法律,1995年2月28日开始施行。在此之前施行的是195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人民警察法生效实施后,该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包括预防、制止和侦察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等十四项。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应当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的人民警察职权作了规定。
在组织人事方面,人民警察法对组织机构、职务设置、录用辞退、培训与奖励、义务与纪律、警衔制度等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在警衔制度方面,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具体规定了警衔的等级设置、初次授予、晋升、降级、取消与保留等程序。在人民警察需遵守的义务与纪律方面,公安部专门发布“十不准”(《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五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要求廉政执法、文明执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配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这里所称的“规定”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等等。本部分因为篇幅所限,择要收录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该条令对着装、仪容、礼节、证件、印章、装备、警徽等等作了全方位的规定,是规范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重要文件。关于培训与奖励方面,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机关应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具有特殊性,需要有严格的训练来保障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队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其中,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该条令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具体的评定标准请参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方面,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制定《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对派出所的设立、人员组成和职权等作了规定。该条例在位阶上属于法律,目前仍然有效,但总共七个条文,内容规定得非常简要,本部分未予收录,请读者见谅。2006年1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完整地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等人事管理方面,人民警察法就已经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制度。此外,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的,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进行严格考察,必要时也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2005 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考试形式、录用程序、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