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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标的物已经交付但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风险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郭某看中甲开发商的一套房产,于5月8日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8月8日开发商通知入住并将新房的钥匙交给郭某,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郭某当天即入住新房。然而在8月20日楼房遭雷击起火,郭某的房子严重毁损。事后郭某以尚未过户为由要求开发商归还已支付房款,开发商认为房屋已经交付,毁损风险应由郭某承担,遂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该房屋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说法

风险承担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当事人可以就风险转移进行约定,法律主要处理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

合同法采取“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标的物风险的承担随交付而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房屋买卖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房屋已经交付,尽管尚未过户,所有权尚未转移,但房屋毁损的风险应由郭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