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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债务人有债不讨,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典型案例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一门市房以200万元卖给A公司,约定A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房款打至张某账户。然而,张某于1月5日将房屋过户后,一直未见A公司的房款到账。同年4月,张某到A公司交涉,A公司称资金周转不开,让张某等等。张某从A公司员工处意外得知B公司拖欠A公司的货款300万元到期一直未偿还,A公司鉴于与B公司的长期交易关系并未催要。于是,张某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将所拖欠A公司的货款中的200万元偿还给自己。B公司辩称自己与张某无任何合同关系,拒绝偿还。张某的请求有道理吗?

律师说法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须具备几个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而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也已经到期,但A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使得张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因此张某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将自己债权限度内的债务偿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