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合同内容该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2009年1月,刘某在下班途中接到了某楼盘的宣传单,宣传单上显示,小区建成后将会有一个区中花园,花园中有“小溪”穿过,还会有小型瀑布,另外,还会有一个可以容纳200余人的游泳池。刘某看到后,便与未婚妻莫某商量,二人还去了该楼盘的售楼中心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在得到宣传单上的一切设施在小区建成后都会有的肯定答复后,很快就选中了一套房,并将首付款交了。2013年4月,小区建成,刘某和莫某去小区察看,发现小区与当初广告宣传的内容差别很大,花园没有了,瀑布没有了,就连游泳池也没有了。刘某与莫某找到售楼处,该楼盘的销售中心负责人一直不予露面。后刘某将该楼盘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开发商赔偿。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商业广告的性质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邀请是指发出邀请的人希望对方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确认。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商业广告的内容也具有约束当事人的作用。结合本案来看,刘某最初接到的商业广告是最常见的一种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刘某是因为得到了售楼中心关于广告中内容一定会真实存在的肯定答复后才交付的首付款,可以说,商业广告的内容此时已经被开发商予以了明确的确认,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而言,都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小区建成后,对于小区实际情况与当初广告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