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迟延承诺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4日,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以信件的形式向湖北仙桃某家禽养殖场发出要约,需要该厂供应鸭子500kg,信件中表明承诺期间为10日。信件于6月7日到达仙桃某养殖场。该场经理由于外出,于6月15日才看到该信件,于6月17日向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发出表示同意的信件。该信件于6月20日到达北京。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收到信件后,并未有所表示。后养殖场向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运送鸭子500kg,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拒收,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争议。
律师说法
本案系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合同是没有成立的。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间的话,受要约人应当在承诺期间发出承诺,否则,该承诺无效,而是构成一个新的要约。本案中,要约人(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的要约是6月7日到达受要约人(湖北仙桃某家禽养殖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而要约于6月7日生效,同时,要约人也规定了10日的承诺期,也就是说受要约应当在6月16日前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仙桃养殖场经理于6月17日才表示同意,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间,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只能被认为是向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此时,仙桃某家禽养殖场的角色已经转为了要约人,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的角色则转为了受要约人,而北京某熟食制品公司予以拒收则表示其不同意仙桃某家禽养殖场发出的要约,因而合同是没有成立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第一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