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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典型案例

2010年2月,刘某下班回家,途中遇李某开车逆行,刘某为躲避李某,连人带车跌入一旁修路挖的坑里,造成刘某车毁人伤。后查明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未在该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刘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李某逆行构成对刘某的侵权行为,应当对逆行引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施工而未设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构成侵权行为,也应当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与施工单位主观上对于刘某的受伤都具有过失,不存在故意,但显然没有共同过错,也就是对造成刘某的伤害并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数人的行为之间有间接联系并致同一损害发生的,不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各自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从本案的情形看,李某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仅仅具有间接联系,可以排除适用连带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典型的原因力并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需要各自承担责任。这一类型的行为特征是:(1)两个以上的侵权人;(2)都有过错;(3)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系不同的侵权行为;(4)每一种侵权行为都不足以导致该后果,相互结合在一起才共同导致了该结果。所以本案中,李某和施工单位对刘某的损害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