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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典型案例
2007年一女青年在博客里诉说丈夫段某的不忠后跳楼自杀;她的朋友张某在网上公布了死者丈夫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这些内容被转贴到各大论坛,导致众多网友对死者丈夫“人肉搜索”,给段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段某将网上公布者和网站告上法庭,这起全国首例“人肉搜索”案引发了“人肉搜索”到底是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还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合法行为的广泛争议。
律师说法
张某擅自在网站上披露他人隐私,扩大了该事实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某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段某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侵害结果的发生与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可以认定张某亦构成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除了张某承担责任外,侵权网站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同样侵犯了段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另一网站因及时删除了涉及原告信息的文章,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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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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