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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怎么办?

img案例分析

2015年5月,刘某筹备成立一家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筹备期间,刘某发现租用合适的仓储地点很难。刘某想到其朋友陈某在城西有一个闲置的院子,院子面积不小,可以建仓库,原有房间可以做办公室。于是,刘某与陈某协商合伙成立该公司,陈某同意了刘某的提议。刘某与陈某遂签订了合伙协议,刘某出资40万元,陈某以城西的院子出资作价30万。公司成立后,刘某无意中得知陈某的院子因距离县区较远,最多值25万元。那么,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怎么办呢?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非货币财产的估价应该是以市场价为准,不能高估或低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陈某以其城西的院子作为出资,对其价值的评估并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核实和评估,只是双方达成一致,成立公司后得知城西院子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那么,陈某应补足五万元的差额,同时,刘某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img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img深度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意味着股东缴纳出资不实,没有达到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那么,发起人就都有义务缴纳未缴足的出资,直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本都被缴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