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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权优先购买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的财产份额吗?
案例分析
小贾和小秦早年间同在一家饭店当学徒工,二人学成归来,打算在家乡县城合伙开公司。公司开起来后,小贾和小秦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微信推广等,吸引了很多顾客,生意红火。正当二人专心于发展饭店生意时,小贾的母亲患了急性白血病,需要一大笔资金,小贾只好将自己在公司的财产份额转让。由于小秦拿不出那么多钱,小贾打算将其转让给一个老板张某。在事情没敲定之前,小秦借到了钱,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接收小贾的财产份额。那么,作为合伙人的小秦有优先购买权吗?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小秦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小贾欲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老板张某,这是一种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合伙人小秦与非合伙人张某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均表示接受转让,合伙人小秦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度解析
合伙人进行外部财产转让不仅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变化而且涉及到合伙人的变更。根据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只有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才能与接受转让的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如果有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合伙企业就无法形成人合,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所以,对合伙人转让外部财产份额进行限定是必要的。因此,法律就设定了救济措施:赋予合伙人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