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年盈利,得不到分红的股东应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分析
2009年,市场嗅觉敏锐的季先生投资了孙某开办的一家生产户外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前后共出资50万。由于市场越来越大,孙某的公司生产的户外用品质量好,价格合适,因此公司营业额几年来几乎呈直线上升,盈利也年年攀升。开始的几年,季先生向孙某要求分红时孙某以扩大公司规模为由劝说季先生眼光要长远,季先生觉得孙某说得也很有道理,而且自己确实也不缺钱花,就答应了。可一连几年下来,季先生没拿到一分钱分红。2014年底,季先生决定要向孙某讨个说法。那么,得不到分红的股东可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季先生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元素,追求盈利是其特点之一。股东作为所属公司股权的享有者,在公司有盈余时依法获取分红是其固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案例中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六年了,一直没有给季先生分配过红利,这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因此季先生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当中包括其股份的价值和应该分配给他的红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度解析
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本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这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时,后者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