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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公司合并前的债务?
案例分析
长旺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因管理不善、技术落后以及地理位置不好等因素,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最终入不敷出,导致负债高达300万。兴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公司发展的鼎盛时期,公司销售额持续上升,已吞并多家小公司。2015年4月,兴盛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打算吸收合并长旺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长旺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并前的债务到期,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但该公司已被合并,原先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如何处理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呢?
案例中兴盛公司应该承担合并之前长旺公司的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兴盛公司吸收合并长旺公司后,存续公司为兴盛公司,因此,兴盛公司依法应继承合并前长旺公司的负债300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深度解析
公司合并时,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在合并后,势必有且只有一家公司得以存在,无论这家公司是原有的公司还是新创建的公司,在合并过程中,被解散公司的资产以及人员最终都投入到合并后存在的公司中,而债权、债务也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所以自然也要随之流转。这是为了防止恶意逃避债务的发生,保护公司以及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