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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3年,余某升职成为某市建设局局长。2014年10月,余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投资50万元与朋友合伙成立一家建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某的母亲。2015年2月,有人检举余某贪污受贿,检察院介入侦查。在侦查期间,检察院发现余某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金额达100万元,以余某母亲名义投资50万元成立的建筑公司亦属于贪污所得。那么,余某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如何处理呢?
余某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相应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属于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贪污受贿所得作为出资而获得的相应股权,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第二款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深度解析
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理应依法没收,不能归为自己所有。如果再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进行投资入股,那也不能取得相应的股权。除了要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和处罚外,还要对使用非法出资形式获得的股权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