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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23 特殊病种应当进行特别对待吗?

业务背景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一职工到医院看病,医院医保办认为职工患有某种大病,属于北京市规定的特殊病种,因而要求公司在特殊病种认定单上盖章。公司为此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咨询特殊病种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市某科技公司

时间:2013年6月6日

关于职工特殊病种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批准为特殊病种员工可以享受的待遇

(一)医疗费待遇

按照规定,一般病种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报销的医疗费总额较低。如果经批准认定为特殊病种,每年报销的医疗费金额会大幅度提高。

北京市前几年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每年限额为2万元。特殊病种一年最高可报销医疗费用17万元。其中一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一个年度最高数额为7万元;另一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患者可以再获得最高数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现在各部分限额是多少,需要进一步查证,据说癌症等特殊病种达到了30万元。因为这是通过社保处理且贵公司也为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我们在此不做进一步研究。

(二)医疗期

根据国家规定,一般病种医疗期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按此规定,单位对是否延长医疗期有主动审批权。但如果职工确实患有特殊病种,对职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不予批准,不符合法律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特殊病种的审批

对特殊病种的种类,国家有规定。职工患特殊病种的,由本人到定点医院领取审批单,医院的医保部门认定后,要由单位盖章,之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既然医院医保办认定为某职工患有特殊病种,法律顾问的意见是单位没理由不盖章。否则,有违人道精神,且如果职工以此起诉单位,单位也会败诉。

手记

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既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益,也对稳定职工人心,维护单位长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前,职工的劳动保障完全由单位自行承担。九十年代后,我国逐步恢复和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截至目前,已经有相当部分单位和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职工患病,包括患特殊病种,主要由社会保险基金解决医疗费用。当然,单位也需要在医疗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支助。这既是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意见出具后,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在职工的特殊病种审批单上进行了盖章,职工的特殊病种最终得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