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自认的事实免证吗?
权威解答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认的构成要件有:(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应限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这种相一致的陈述,既可以是针对部分事实相一致的陈述,也可以是就全部事实作相一致的陈述。(3)自认应当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所作的承认。(4)自认仅限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以案说法
丁某向银行借款8万元,约定借期4个月,代某为丁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丁某未还款,代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偿还本息,代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时,丁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代某辩称:此款系我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给付,并请求驳回原告对丁某的诉讼请求。问:代某的陈述属于自认吗?
分析:代某的陈述虽然属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陈述,且是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陈述并非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故不属于诉讼上的自认。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