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
权威解答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时,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一方进行诉讼的人。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杨某与赵某是邻居,杨某委托钱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给钱某1500元。但该墙砌完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拖拉机,致使赵某受损失8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杨某称该墙是委托钱某砌的,不到3天就倒塌,纯属工程质量问题,钱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要求法院更换被告。问:杨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杨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钱某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故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杨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钱某参加诉讼。因此,杨某的看法不正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