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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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诉讼过程中,谁可以提起反诉?

权威解答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反诉,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反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的诉讼标的及防御方法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种类诉讼程序。

法院受理反诉后,应当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在审理中可以合并辩论,也可以分开辩论。对于本诉和反诉应当分别作出裁判,各裁判可以同时作出,也可以先后作出。

以案说法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程序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后,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233、2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