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哪些人员在遇到何种情形时,应当回避?
权威解答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自己主动退出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而退出对本案的审理。通过回避,可以把存在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除出审判的过程,以消除当事人疑虑,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员。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以案说法
某甲诉某乙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以审判员陈某系被告某乙的邻居为由,申请陈某回避,经法院院长决定,本案改由审判员马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问: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分析:本案中,原告对独任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在回避对象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在回避事由方面,原告提出,审判员陈某与被告某乙为邻居,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因此,法院决定陈某回避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0、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44、45、46、48、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