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离婚前后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协商的过程中形成多份《离婚协议书》也比较常见,让当事人困惑的是:存在有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虽然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所有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否基于什么样的离婚原因,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因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典型案例:
丈夫在我怀孕期间,总是借口公司有事情不回家,原来他是与公司的女同事有暧昧关系并发展到同居。我提出离婚,他表示同意。2009年6月16日,我们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我们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由我行使,他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婚后的共有房屋归我所有,我不需要给他任何补偿。
协议签订后,丈夫却拒绝去办理离婚手续,他向我保证,今后断绝和那名女同事的往来。我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有个完整的家,心一软,就没有坚持要求他去办理离婚手续。
2010年4月份丈夫突然告诉我,他和那名女同事的关系并没有断,并且女方已经怀孕,提出要和我离婚,我对丈夫彻底绝望,很快我们就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大致一致,但是随后他就反悔了,并提起了离婚诉讼。
请问,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决房子归我、孩子抚养权由我行使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未到民政部门备案,且双方未领离婚证,所以这两份离婚协议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会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并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中所提的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即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存有一个误区,认为在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离婚协议因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合同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较大的不同。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
三、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
基于现实中离婚问题之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