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司虽然给我们提供了福利待遇,但我想要更好的待遇,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周某等人是某锅炉厂新招聘的职工,入职后,周某和锅炉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月工资为2000元,并且锅炉厂向和周某一起被招聘进来的每一位职工约定,锅炉厂将在一年后给他们统一提高待遇。工作一年后,锅炉厂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包括为工作满一年的周某等人配备防热工作服,解暑饮料等。同时,锅炉厂也宣布,这一次向周某等员工提供的相应的待遇,视为合同中约定的“提高待遇”,本年度内将不会给周某等人“加工资”。对于周某来说,工作环境质量的提高无疑是值得开心的,但这和自己预想的“提高待遇”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周某不知道锅炉厂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于是周某和工友们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进行了相关咨询。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补贴、津贴和工资的关系的法律问题。锅炉厂给周某等人配备了防热工作服、解暑饮料的行为并没有问题,但是锅炉厂不能将此行为解释为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提高待遇”。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用工常常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最为常见的就是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在法律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整治下,不上保险的现象得到了遏制。然而,用人单位也开始采取了一些其他的手段,例如:从劳动者工资里面扣除所有社会保险的费用,或者是将上社会保险视为给劳动者加工资的方式。与此相对应的,还有将劳动保护方面的相关费用和一些原本未列入工资的一些酬劳,视为工资待遇的一部分,上述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于工资的范围进行的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工资中包括津贴和补贴,但并不是所有的补贴和津贴都属于工资范畴,以下这些劳动收入就不属于工资: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项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提高待遇”的通常理解就是“加工资”。因此,在本案中锅炉厂在和周某等人约定一年后“提高待遇”的表述,应该视为给员工“加工资”的承诺。而一年后,锅炉厂所提供给周某等人的“待遇”却是防热工作服、解暑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待遇,而非实际上的提薪,这样的做法明显是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周某等人应该积极地与单位进行协商,以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