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在某公司工作,刚过了试用期,公司又要求跟我约定试用期,这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设计师高某被一家著名的室内设计公司录用为总设计师助理,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试用期结束后的正式工资为3000元。高某顺利通过公司的试用,转正后的高某工作也是兢兢业业,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在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同意和高某按照原劳动合同续订两年,但公司经理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有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依旧是2000元,但是公司承诺这次转正后的正式工资为4000元。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的岗位并未发生变化,没有必要继续再约定试用期了,他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那究竟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为此,高某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如何解决此难题。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试用期次数约定不明和试用期工资标准未达标的法律问题。高某在设计公司的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要求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公司给高某适用期的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察。一旦通过考察,劳动者即可转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可以说这项制度针对的只可能是用人单位的新员工。
针对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我国法律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试用期是对一个对劳动者考察的过程,那么显而易见,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待遇不可能和正式员工的待遇相比。甚至还会出现有的单位以“学习”为借口,让新入职的劳动者免费打工的情况。法律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此也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设计公司在两个方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一,公司对试用期进行了重复的约定。高某在第一次入职的时候已经经过了两个月试用期的考察,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无权重新约定试用期。第二,公司在试用期的工资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高某转正后的工资为3000元,那么其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应该低于3000元的80%也就是2400元。公司规定的2000元试用期工资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