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在你身边的99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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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是一名人事主管,我可以为我们公司招聘小时工吗?

◎案情介绍

赵某是某精密设备制造公司的人事主管,负责公司的人员安排和调动。由于公司和之前的保洁公司产生了矛盾,目前公司缺少人员来做保洁工作。为了保证公司的形象,她打算找一个人每天早上来打扫下卫生。有同事向赵某推荐了自己的老乡刘某,刘某人很勤快,干活也很利索,赵某很满意。然而公司的人事制度非常严谨,赵某认为单纯为了做保洁工作而将刘某招为公司员工并不合适,想寻求一个更简便的方式,但又怕违反了法律,对于找刘某来打扫卫生的想法也产生了顾虑。为此,赵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陈述了上述案情。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的问题其实很好解决,适用《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规范了许多的用工形式,让“临时工”等名词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甚至普通的家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需要请人来做保洁、家政等工作,《劳动合同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有着下列特殊性: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较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问题做了单独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般来说保洁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会超过四个小时。因此在本案中,赵某不用担心让刘某来公司做保洁工作,就需要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问题。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让刘某来公司做保洁工作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