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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服务期内因劳动者严重失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知,单位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未完成的服务期应该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知,单位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未完成的服务期应该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