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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外国人未办理就业证就在华就业的,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上述人员不具备合法劳动者资格,因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对于外国专家,只要其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对于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华就业,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要区分情况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