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考核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现实困惑
沈某是某单位的高级车工,2011年,沈某在单位组织的业务技术考核中,由于失误而没有通过考核。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将沈某重新评定为初级车工,工资及待遇也相应地减少了。沈某对单位的决定很不服,他认为技术考核操作是由于一时失误造成的,并不代表自己的真实水平,于是他找到单位领导要求再给自己一次机会。但领导却说沈某应对自己的失误承担不利后果,单位不应满足沈某无理的要求。沈某见协商不成,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案件不是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沈某的申请。那么,职业技能考核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呢?
律师答疑
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沈某是单位的高级车工,理应参加技术业务考核。单位在沈某因为一时失误而未能通过考核的情况下,依法应给沈某一次补考的机会,以便使考核能够真实地反映职工的技术水平,但单位却未给沈某补考机会,而是直接作出考核结论,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
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确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守法定的受案范围。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可以明确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目前,对于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考核结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沈某,要想解决这个纠纷,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