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现实困惑
孙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科技开发公司,他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上班两天后,公司人事部门找他签合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要求他缴纳5000元的培训费。由于孙某很满意这份工作,他毫不犹豫地交了培训费,公司对他们这批新员工进行了3个月的培训。可是刚过了半年,公司的经济效益就出现了大幅下滑的局面,此时又有消息说公司部分股东撤股,一时间人心惶惶,没过多久,公司就以效益不好为由,终止了与一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孙某。更让孙某难以接受的是,公司拒绝退还当时收取他的5000元培训费。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索要培训费,但是公司却说孙某已接受了培训,所以培训费就不予退还。那么,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呢?
律师答疑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向员工收取培训费用。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见,给员工提供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然培训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我国《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本案中,科技开发公司向孙某收取培训费用,并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退还,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孙某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自己当初缴纳的培训费,如果公司坚决不退的话,孙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