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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及文件〕
1.《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法释〔2001〕30号)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法释〔2003〕19号)
第1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9日 法释〔2011〕18号)
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指引〕
刘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案(《中国法院2013年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裁判要点: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购房时间处于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在子女离婚时该房屋不能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